陳興良教授:民事上是合法的,則可以排除犯罪的成立

聲明:以下內容節選自《陳興良:先刑後民原則的反思》,載《法律讀庫》2019年8月25日。如果節選導致曲解原文觀點,請聯繫!

陳興良教授認為:對於刑民交叉的案例,如果民事上是合法的,則可以排除犯罪的成立。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著真實競合案件。在真實競合的情況下,到底是認定為犯罪還是認定為民事法律關係,這是一個較為疑難的法理問題。例如,在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件中,公司股東採取轉讓股權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是否構成本罪,這是在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議的一個問題。

從形式上來看,由於股權的轉讓,公司股東發生變更,土地利益隨之發生變化。因此,土地使用權似乎發生了轉移。這種轉讓公司股權的行為,在公司法上是完全合法的,如果在刑法上認定為犯罪,就會導致刑民之間的對立。

筆者認為,對於這種通過轉讓公司股權的方式實質上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能刺破股權轉讓的面紗而認定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因為在通過轉讓公司股權的方式實質上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雖然從經濟上發生了土地使用權利益的流轉,但法律上發生流轉的是公司的股權,而土地使用權並未變更,土地使用權仍然歸屬於同一公司所有。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行為,在公司法上是完全合法的。如果把這種在民事上是合法的行為認定為刑事犯罪,必然造成各個部門法之間的矛盾和衝突。

這裡涉及刑法教義學中的法秩序統一原理。所謂法秩序統一原理,是指各個部門法在合法化事由上具有統一的根據。在一個部門法中合法的行為,不得在另一個部門法中認定為違法。否則,就會造成法秩序內部的邏輯混亂。

我們必須認識到,入罪須有法律規定,出罪無須法律規定,這是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因為罪刑法定原則是限制入罪,但並不限制出罪。在法秩序統一原理的指引下,處理刑民關係的時候,要看某一行為在民事上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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