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沈躍躍提出四點建議

導讀

10月26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多位與會人員認為,這兩部法律有密切的關聯性,一併修改,十分重要。兩部法律修訂草案充實了很多內容,問題找得比較準,但是解決問題的法律措施還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

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沈躍躍提出四點建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在分組審議發言時說,保護未成年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億萬家庭幸福安寧,是關係國家民族未來的大事。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這兩部法律的修訂工作,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論述,社會建設委員會針對近年來未成年人保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回應社會各方面的關切,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對兩部法律提出修訂草案,特別是新增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兩章,加強家庭、學校、社會、司法保護,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網;強化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源頭預防、綜合治理,從一般預防、對不良行為的干預、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以及對重新犯罪的預防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沈躍躍提出四點建議

——突出學校在保護未成年人中的責任主體地位,建議在總則第6條中明確將學校列為責任主體之一。

——強化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網絡犯罪力度。第62條第1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網絡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兇殺、恐怖、賭博、涉毒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建議在“涉毒”後面增加“引誘自殺”。前不久看到一些信息,有一些未成年人、年輕人,就是通過網絡遊戲逐步走上了自殺的路,令人很心痛。第65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遊戲實行時間管理”。僅僅實行時間管理還不夠,還要加強內容管理。建議第123條第1款後面再加一句,“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對打擊網絡犯罪有震懾作用。

——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預防機制。建議在第6章中增加一條,“實施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犯罪人員刑滿釋放前應當進行社會危害性評估。被評估為再犯危險性較高的,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必要時可以在其活動範圍內向社會公開其個人信息,方便公眾查詢知悉,加強警示與預防。”近年來,出現過多起性侵兒童案施害者有犯罪前科的案例,與缺少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預防機制有關。

——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立案制度。建議在第7章司法保護中增加一條,“公安機關接到強姦、猥褻等嚴重性侵未成年人的報案、控告、舉報的,應當立即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再增加一款,“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確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這主要是考慮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應當採取與其案件特點相適應的立案標準,這樣有利於解決立案難的問題,也有利於案件的偵破和查處。

關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沈躍躍建議,在第8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中增加一款,“應當根據留守兒童、單親家庭兒童、困境兒童等特殊未成年人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預防措施。”從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情況來看,有比較多的是留守兒童、單親家庭兒童、困境兒童。這些孩子家庭教育缺失,需要加大家庭、學校、社會協同管理關愛力度,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是有必要的。

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沈躍躍提出四點建議

鄧麗委員也建議設立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預防機制。“在國際上有些國家已經有這樣的制度,在我們國家浙江慈溪、江蘇淮安也已經進行了這方面的地方立法探索。建立這樣的預防機制還是有一定成效的。”

“建議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立案制度。”鄧麗說,根據公安機關的立案標準,要有一定的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才能給予立案。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證人證言少,多數情況下只能靠受害未成年人的陳述,由於孩子心智不全、認知能力弱,讓未成年人單獨或者由其家人承擔舉證責任,顯然有困難和有失公平。

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沈躍躍提出四點建議

“應重視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立案難問題,我們在工作中遇到一些因此上訪的幼兒家長,對此反應非常強烈。”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說,為充分體現未成年人優先保護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建議借鑑《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研究制定符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點的立案標準,從制度上解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立案難問題。

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沈躍躍提出四點建議

“第6條,我呼應一下沈躍躍副委員長的意見,加上‘學校’,學校太重要了,尤其對少年兒童,成長過程當中,學校是非常重要的成長環境。”呂彩霞委員說。

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沈躍躍提出四點建議

“根據司法辦案的情況來看,近年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當比例發生在賓館,必須加強對賓館接待未成年人住宿的管理,從源頭上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鮮鐵可委員說。

鮮鐵可建議在社會保護一章中增加一條,關於臨時住宿場所限制的規定,即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接待場所,在接待未成年人住宿的時候,對於未滿14週歲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核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身份關係,對於未滿16週歲無成年人陪同,且無法與其監護人取得聯繫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郭軍說,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要對應聘者進行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第111條規定,公安、檢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提供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我的問題是,如何避免有過對他人實施性侵害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他成年後進入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

郭軍說,據媒體報道,上海長寧區法院建議除要進行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查詢外,還要實行應聘人員的強制報告義務,這是否也是一種彌補手段,可以進一步討論。

歡迎轉發


來源/中國婦女報

文字/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 王春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