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所需资料清单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所需材料清单


1、需申请人本人到窗口办理再审申请。现场审核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2、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人,应与委托代理人一同来办理。委托代理人来办理再审申请事项的:

(1)公民代理的需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需签名按指印)、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推荐函;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及复印件一份。

(2)亲属代理的需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需签名按指印)、亲属证明(派出所亲属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及复印件一份。

(3)律师代理的需委托书原件一份、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一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及复印件一份。

3、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必须是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各四份。

4、再审申请书(被申请人数+3)份,原则上一个被申请人需提交四份,多一个被申请人,在四份基础上加一份。

5、双方当事人领取二审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各一份(找二审承办法官复印)。

6、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份(找二审承办法官复印)。

7、再审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需要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交与案件进行现场审核;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8、提交相关证据的复印件一份。

附:再审申请书的格式要求

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即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法定事由:

(1)对于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十三项事由;

(2)对于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两项事由。

注:当事人未列明法定再审事由或者以法定再审事由之外的理由申请再审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

申请再审所需资料清单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所需材料清单

1、申请书,(被申请人数+4)份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手续(有代理人的准备)

4、判决书六分,原件或者在档案室加章

5、判决书原被告送达回证复印件(送达回证、报纸公告)

6、裁判文书送达生效证明书,法官签字并盖章

7、地址确认书

再审受理地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电话:0379-6996 0916


附:裁判文书送达生效证明

申请再审所需资料清单

申请再审所需资料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注:上述资料清单均为2018年最新版,请注意版本更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