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小區業主屋頂漏水牆體被泡,物業沒采取應急措施判賠兩萬, 你怎麼看?

馮忠澤


這樣的判決非常少見,業主和物業公司糾紛中,業主勝訴的概率比較低。

物業公司按說是給業主提供服務的,但現在好多物業公司跟大爺似的,經常會採取斷水、斷電的措施欺負業主。

在本案中,業主因為住在頂樓,樓面滲水導致業主家裡損失慘重。我相信這種情況好多業主也遇見過,向物業公司反映,物業公司基本上都是統一答覆:需要動用大修基金,但你們這個樓有幾戶沒有交大修基金,不能用呀;要麼就是:大修基金都存在房地局,需要申請,要業委會同意。

這樣一拖再拖,逼的業主只好自掏腰包完成維修。本案的判決讓人們知道:物業公司作為專業的服務機構,應該盡到自己的義務,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脫,導致業主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了,這些損失都是實際發生的,就算賠償了,業主也不可能恢復原狀,如果能判決物業公司給予懲罰性賠償就更好了!


法眼掃描


難得的一起業主因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起訴物業並勝訴的案件。


從這則新聞中可以確定的事實是:

1、該小區沒有業委會,屬於開發商聘用前期物業公司管理。

2、原告業主的房屋已過保修期,在房屋漏水後,業主多次告知物業並自行維修;

3、開發商後來重新對樓頂做防水處理。


雙方爭議的問題就在於房屋內修繕產生的費用如何承擔。

眾所周知的是,物業公司在向業主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中,包括對小區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但是這個維修責任一般來說指的是“小修”、零星維修等。如果是涉及到中、大修、更新及改造等,則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由業委會、物業公司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那麼“小修”、“中修”、“大修”、“更新”、“改造”等概念如何界定,往往在物業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由此就容易引發相應的糾紛。


本案例中的物業公司就是從這個角度進行答辯:認為前期合同中約定的物業費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中的大中修、更新或改造的費用。且其已多次要求開發商用代管的維修資金進行維修,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但法院認定的是:樓頂屋面屬共用部位,根據物業協議約定,被告對此負有維修、養護和管理的義務。物業未盡到管理義務,在漏水後又未採取有效應急措施,違反了協議約定。

最終結合市場價格判令物業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案例值得物業公司深思,如何在日常管理中對房屋隱患的排除履行到位值得重視,如果不能免責,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海風116067626


首先您要看漏水的原因,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且不是人為的,那您就可以理直氣壯了,找有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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