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一废旧厂房爆炸致9死案宣判!4人获刑

2018年3月,在山东枣庄甘霖实业公司对外出租的废旧仓库内,河北邯郸市广平县人张恒、李继兴、武廷生借用枣庄泓劲商贸公司营业执照进行非法建设时,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李继兴等4人判刑。4人不服上诉。10月28日,北京青年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3月27日16时52分,张恒、李继兴、武廷生3人,组织工人在枣庄泓劲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的废旧厂房内施工改造设备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事发后,当地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枣庄市安监局此前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甘霖实业公司原设备仓库,为一长方体建筑物,实际面积为1028平方米。经现场勘查,爆炸中心距离仓库东墙约25米,仓库顶棚和墙体不同程度损坏,正上方钢结构横梁飞散,周围钢结构梁受爆炸超压影响严重弯曲,南侧砖混结构墙体坍塌,东侧砖混结构墙体呈现较大裂隙。碳钢罐在爆炸中解体,罐体圆形底盘残留在爆炸中心,爆炸中向下冲击造成地面凹陷,罐体残骸等飞溅物最远抛到100米,周边120米左右的建筑物玻璃也受到爆炸冲击波影响,造成不同程度损坏。

经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爆炸罐体残留物为2,6-二硝基苯酚,该物质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遇明火、高温、摩擦、震动或接触碱性物质、氧化剂时均易引起爆炸。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现场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处置废旧罐体,施工作业前未采取清洗、置换、检测等安全措施,违规动火作业产生的高温或火花引爆罐体内残留2,6-二硝基苯酚,加之罐体相对密闭,导致爆炸破坏力加强。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张恒、李继兴、武廷生、刘振晓、刘志平等人安全意识、法律观念淡薄,冒用工商营业执照,雇用不具备安全资格的施工队,非法组织建设;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办理动火作业票证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等。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审4人获刑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月份以来,李继兴、武廷生、张恒(又名张涛、已死亡)三人通过被告人张磊介绍,以张磊的枣庄泓劲商贸公司名义租赁甘霖实业公司的仓库,投资建厂并安装设备,用以非法生产化工产品。期间,李继兴、武廷生等人将刘志平曾经营的嘉祥昌盛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拆除的罐体等设备,运至该租赁处非法改装。被告人李继兴、武廷生等人将非法改装施工工程包给周元亮(已死亡)。2018年3月27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刘志平和张恒、周元亮及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仓库内一罐体(系原嘉祥昌盛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拆除设备,经认定,该罐体内含有2,6-二硝基苯酚)发生爆炸,造成张恒、周元亮、刘振晓等9人死亡,周某等3人受伤。

一审法院以李继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武廷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张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刘志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刘志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枣庄中院认为,刘志平、李继兴、武廷生、张磊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刘志平、李继兴、武廷生、张磊在刑事立案前均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在公安机关宣布刑事拘留时无拒捕等行为,具有自首情节。武廷生参与投资、租赁场地、非法建设等,对事故的发生依法应负主要责任。张磊在案发后带领出警民警找到李继兴、武廷生,虽不构成立功,但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李继兴、武廷生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刘志平身为非法建设的参与者和危险源的特殊知情人,有义务就危险情况向施工组织人发出警告、建议,并具有制止违规作业的责任。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明知程度、责任性质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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