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內組織逾百名外籍人員偷渡,三主犯均獲刑

文|翟星理

2017年8月,廣東惠州警方破獲一起外籍人員非法入境非法務工案,在一家工廠內發現60名緬甸籍務工人員。2018年9月,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三名主犯和一名從犯(緬甸籍)分別作出處罰。三名主犯隨後上訴。2019年8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根據裁判文書網近日公開此案兩次庭審判決書,程開江,綽號“程老闆”,男,1966年生,湖北廣水人。

何霞,綽號“河南婆”,出生地緬甸聯邦,文盲。何霞自稱有兩個身份,中文何霞,女,1975年生,漢族,戶籍地河南省駐馬店市新蔡縣;緬甸名字叫SHANLONE(畢丹露),女,1973年生,“緬甸身份證丟了,緬甸住址是撣邦俤波市。我從緬甸偷渡入境到雲南瑞麗打工並認識河南人陳某後和他結婚,2002年跟隨丈夫從(雲南邊境口岸城市)瑞麗到河南並取得中國身份證,2009年到廣東惠州,2011年到亞特麗廠打工。”

另外兩名被告人為楊正偉,綽號“楊師傅”,男,1974生,漢族,雲南保山人。瑪瑞烏,女,緬甸聯邦共和國人,1994年生,德昂族。

程開江、何霞兩人於廣東打工期間相識。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開始至案發,程開江根據廣東省惠州市仲愷高新技術開發區亞麗特燈飾廠(以下簡稱亞麗特燈飾廠)的用工需求,找到何霞,二人經商議,由程開江與亞麗特燈飾廠對接用工需求,由何霞利用其在緬甸的親戚朋友在緬甸發佈、招募務工消息,並安排瑪瑞烏等人將要到亞麗特燈飾廠務工的緬甸籍人以虛假事由騙取了《緬甸聯邦共和國臨時邊界通行證》(僅限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雲南省德宏州內活動,有效期為七天)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瑞麗口岸、畹町口岸組織偷越進入我國境內。

程開江事先聯繫好楊正偉,將上述緬甸籍人從雲南瑞麗、畹町口岸接收並組織車輛繞開邊防檢查站等方式運至雲南昆明,楊正偉僱請鄭某1等人(另案處理)安排大巴車將上述緬甸籍人經南寧等地運抵惠州亞麗特燈飾廠交給程開江、何霞。

期間,楊正偉負責每名緬甸籍人的路上費用,程開江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楊正偉,楊正偉再支付給其僱請的司機。

隨後,程開江與何霞安排上述緬甸籍人到亞麗特燈飾廠務工,統一在工廠吃住,負責緬甸籍人的日常管理,並從緬甸籍人工資中扣除相應運費等組織費用,另以每名緬甸籍人每月收取150至300元不等管理費獲取違法所得十萬元左右;楊正偉按每名緬甸籍人收取人民幣1800元至2000元不等的運費(合計人民幣240750元);程開江委託楊正偉給付被告人瑪瑞烏每次人民幣500元到700元不等報酬。

2017年8月18日,公安機關採取抓捕行動,分別在廣東省惠州市抓獲被告人程開江、何霞,在雲南省抓獲被告人楊正偉、瑪瑞烏;在亞麗特燈飾廠查獲60名緬甸籍非法務工人員。

根據程開江、何霞的供述,緬甸籍人員非法務工的月薪在2016年以前大約為1800元,後來漲到2500元不等。

檢方指控,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述四名被告人共組織117名緬甸籍人員非法入境,犯偷越國(邊)境罪,程開江、何霞、楊正偉為主犯,瑪瑞烏為從犯。

一審中,程開江及其辯護人對檢方指控的非法所得數額有異議,對組織非法越境人數有異議,認為部分緬甸籍人員屬自行偷渡入境,而非被告人組織非法入境。

何霞辯稱,自己僅為程開江和緬甸籍人員充當翻譯,從事輔助性工作。

楊正偉辯稱,自己僅僅參與將涉案人員安排車輛從瑞麗畹町口岸運到昆明這一段,從中賺取運費差價,沒有直接實施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不可能起領導、策劃、指揮等作用,也沒有實施拉攏、引誘、介紹等行為,沒有參與對涉案緬甸籍務工人員的管理,自己在案件中起次要、輔助作用。

瑪瑞烏對檢方指控無異議,稱其行為受到何霞教唆。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程開江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何霞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楊正偉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瑪瑞烏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程開江、何霞、楊正偉不服,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法庭認定何霞為中國公民不當,應予糾正,除此之外並未發現其他不當之處。2019年8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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