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
世上有很多沒有血緣關係卻長相相似之人
比如我所熟知的汪涵和徐崢
“像”到真假難辨
有時候甚至可以“以假亂真”
這不,福建泰寧就有人“搞事情”
利用兩個人長相相似來騙取保險賠償?!
案情回顧
員工因工受傷就醫
商定冒用他人名義騙保
2016年3月25日上午,泰順木業有限公司員工張某忠在工作期間受傷。
在就醫途中,法人代表傅某順(另案處理)從被告人姚某(系公司出納)處得知張某忠尚未辦理工傷保險,且張某忠與向某富(有辦理工傷保險)長相相似,兩人商定,讓張某忠冒用向某富的名義住院治療。張某忠出院後,傅某順授意姚某以向某富的名義去辦理工傷保險賠償。
認定勞動能力傷殘七級
“以假亂真”取得理賠款
2016年4月20日,泰順木業有限公司以向某富名義向泰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工傷,同年5月3日被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7年1月10日經三明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勞動能力功能障礙七級。
期間,因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需要本人身份證,傅某順便向在沙縣打工的向某富借了身份證使用。
2017年2月27日,泰寧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將工傷理賠款61566.78元發放到泰順木業有限公司賬戶。
理賠款未付予傷殘員工
在傅某順授意下,姚某將該筆理賠款轉入自己個人賬戶,後用於泰順木業有限公司代發拖欠工資及其他開支,未將該筆61566.78元工傷保險理賠款支付給張某忠,其中姚某以代墊利息和工資從中支取人民幣35397元。
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姚某經民警電話傳喚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同月25日,退繳非法所得人民幣35397元。
法庭審理
經福建泰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在擔任泰寧縣泰順木業有限公司出納期間,夥同他人以公司的名義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人民幣61566.78元,泰順木業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姚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亦構成保險詐騙罪。案發後,姚某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認罪認罰並退出全部贓款,可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處被告人姚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姚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五千三百九十七元,折抵泰寧縣泰順木業有限公司退賠款,發還泰寧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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