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世上有很多没有血缘关系却长相相似之人
比如我所熟知的汪涵和徐峥
“像”到真假难辨
有时候甚至可以“以假乱真”
这不,福建泰宁就有人“搞事情”
利用两个人长相相似来骗取保险赔偿?!
案情回顾
员工因工受伤就医
商定冒用他人名义骗保
2016年3月25日上午,泰顺木业有限公司员工张某忠在工作期间受伤。
在就医途中,法人代表傅某顺(另案处理)从被告人姚某(系公司出纳)处得知张某忠尚未办理工伤保险,且张某忠与向某富(有办理工伤保险)长相相似,两人商定,让张某忠冒用向某富的名义住院治疗。张某忠出院后,傅某顺授意姚某以向某富的名义去办理工伤保险赔偿。
认定劳动能力伤残七级
“以假乱真”取得理赔款
2016年4月20日,泰顺木业有限公司以向某富名义向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同年5月3日被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1月10日经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七级。
期间,因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需要本人身份证,傅某顺便向在沙县打工的向某富借了身份证使用。
2017年2月27日,泰宁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将工伤理赔款61566.78元发放到泰顺木业有限公司账户。
理赔款未付予伤残员工
在傅某顺授意下,姚某将该笔理赔款转入自己个人账户,后用于泰顺木业有限公司代发拖欠工资及其他开支,未将该笔61566.78元工伤保险理赔款支付给张某忠,其中姚某以代垫利息和工资从中支取人民币35397元。
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姚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月25日,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5397元。
法庭审理
经福建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在担任泰宁县泰顺木业有限公司出纳期间,伙同他人以公司的名义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人民币61566.78元,泰顺木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姚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保险诈骗罪。案发后,姚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姚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三百九十七元,折抵泰宁县泰顺木业有限公司退赔款,发还泰宁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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