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婦女下班路上意外死亡,可以索賠用人單位麼?

魯南小娜


53歲農村婦女屬於超齡進城務工人員,雖然年齡己超過國家規定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其並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的用工關係依然是勞動關係而不是勞務關係。




我國《勞動法》只規定不得錄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但是並未規定勞動者的年齡上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一定是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一定喪失勞動關係主體資格,只有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才屬於退休人員,此時才會喪失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如果勞動者只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若其所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未達到法定要求的最低繳費年限,此勞動者不具有享受社保待遇的資格,此時勞動合同未達到自然終止的條件;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均未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表明雙方均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意願,雙方的用工關係仍為勞動關係,受《勞動法》的調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此規定說的是己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己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的按勞務關係處理,並未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的,按勞務關係處理。因此,有些勞動者雖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社保待遇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用工關係應當認定為勞動關係。



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因此,53歲農村婦女下班途中意外摔死,雖然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賠。發生工傷事故後,應當申請工傷認定,但是,根據你對事件描述很難被認定為工傷事故,在不被認定為工傷事故的情況下,以職工非因工死亡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一般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有三項賠償,即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準,由所在省市規定,可到當地社保機構諮詢。


御銀河


53歲的農村婦女,下班路上意外死亡,是不可以索賠用人單位的。

確實工傷保險條例中有一款規定是,上下班途中,發生因非本人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但問題在於,女性工人法定退休年齡是50週歲,如果年齡超過50週歲,雙方之間就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了。就不應當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節,也不能認定為工傷,除非用人單位給改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但是這又是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這個問題可能很遺憾,一般不能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應當從人之常情角度,給予一定的慰問。

當然,若是交通事故,我們可以追究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責任,他們應該按法律給予民事賠償。

值得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我們在工作中發生了工傷,一定要經過社保部門進行認定,才是國家認可的工傷事件。然後,能夠享受到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肯定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了。

如果被認定上工傷了,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也沒有關係,因為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當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工傷待遇先行支付,同時通過法院訴訟方式,申請其他待遇方面的強制執行。


暖心人社


這要看她的真實死因?如果是因用人單位工作過度辛茁,勞累過度,也可向用人單申明,讓單位付一定的安葬費,有未成年兒女,也可申請照顧。一般情況,下班後單位是沒有責任的,但因職工下班未到家也應邦助安排,這也負合情理。


一生平安0522


可以。上下班路上死亡是工傷。籤不籤合同都可以認定。

不籤合同還可以要12個月以內的雙倍工資。從應當知道那天開始算侵權。

物權法還可以向第三方索賠。要是因為單位來電話,是因為公司的事,造成騎車分神,故而死亡。公司有別的連帶責任。要是因為公司領導的私事,那打電話的這個人也要擔責。保存好手機通信錄。這個也是證據鏈。

只要仔細些,總能找出公司的紕漏。另外別忘記找找家裡是否買過商業保險。這個屬於理賠範圍。


竹林靜語


可以,這個是工傷。

上班與下班的必經之路出事都是工傷的範疇。

具體你可以看看勞動法


尚方不用寶劍


應該得到,賠嘗!只要在單位上班,就應該得到賠嘗!和年齡沒有關係


用戶17026502599


這個是時間差問題。如果她有得險在上下班各半個小時之內均單位按事故的賠嘗有保險公司承擔。不是沒有時間定理。謝謝小編。


天翼用戶210187738


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或等同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已有明文規定,以下幾條都可以認定為或等同於工傷:1、職工在工作場所發生的與工作相關的事故,2、職工在48小時工亡的;3、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線)受到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4、在執行公司公務發生的意外事故(這裡可以是上班、上下班、下班途中在執行公司公務的情況下)。樓主所描述的情況,個人認為不符合工傷認定標準,死者系騎自行摔倒死亡,並非交通事故,本人應負主要責任,故不能視為工傷,具體可以諮詢律師,可能會更權威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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