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檢察微課堂】對一起非法集資案的精準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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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金融檢察微課堂】對一起非法集資案的精準追訴


庭審現場

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案發後全國各地投資人紛紛報案。該案三名被告人前期瘋狂宣傳吸引投資,後期拆東牆補西牆,無力歸還群眾損失,受害群眾近300人,涉案金額7000餘萬元。辦案中,面對被告人的各種閃轉騰挪,檢察官不僅實現了準確定罪量刑,還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成功查封三名被告人的13處房產,為群眾最大限度挽回損失奠定了基礎。

2018年9月28日該案一審宣判,主犯王華提出上訴。2019年9月10日,成都市中級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前情

高額返利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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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2010年8月,王華通過熟人介紹認識了李萍,李萍當時是家公司的老闆,正在做投資項目,財大氣粗。王華向其求教生財之道,李萍得意地告訴王華,自己是跟著北京總公司在投資一些項目,北京總公司是“中字頭公司”,主要做國家重點扶持的項目,能夠保證高收益。

王華覺得不錯,便將自己的積蓄拿出來交給李萍投資,每月定期獲利4%。嚐到甜頭後,王華便利用自己多年的人脈關係開始宣傳拉人,很快就有80餘人在王華處以籤借款合同的方式進行投資。李萍見王華髮展得不錯,索性讓其成為正式經紀人,單獨在一個地區進行投資宣傳。

為了更好地吸引資金,王華成立了一家名為越華電子商務的空殼公司,將吸收的投資款全部打給李萍,李萍再每個月按照返利的比例返給王華。王華聘請了一些工作人員,向前來諮詢的客戶以PPT、視頻、宣傳手冊等形式講解公司發展規模、發展前景及項目的可靠性,鼓吹其公司有央企背景,項目由國家重點扶持。見王華的投資越做越大,丈夫張強也參與進來,不僅涉足公司管理,還積極開發身邊的資源,將大學、中學、小學同學和同事都拉來投資。

2014年6月,李萍跟王華說要離開一段時間,讓王華獨立出來自己幹,以後也不用將收到的投資款打給北京公司,而是將這些錢都用於給投資者返利。王華有些不安,多次與李萍溝通,李萍說:你只要堅持一陣子,過段時間就會有上級人員聯繫你做新的項目。此時,王華已經察覺到了風險,但她自覺騎虎難下,又被巨大利益誘惑,便應承下來。

單幹後的王華更加活躍,不僅鼓勵客戶介紹更多親戚朋友來投資,還招收了多個經紀人。王華給下面的經紀人返點,讓他們廣邀客戶參加公司年會和投資人返利活動,繼續鼓吹公司實力和項目前景。僅幾年時間,王華就購買了多處房產和車輛。

2015年夏天,北京總公司突然下發了一個緊急通知,讓王華傳達給名下各投資人,說由於公司即將上市,所以要將投資人手中的投資項目憑證都回收變成股份。於是,王華讓投資人將手中的投資憑證和收據都上交,換成一紙股權證明,同時停止每月的分紅,改為每年分紅,讓投資者耐心等待,稱公司上市後,其手中的股權將以兩到三倍的數額增值。

到了2016年底,王華的資金鍊開始出現斷裂。隨著時間的推移,其資不抵債的情況愈加嚴重,返利漸漸沒有原來那麼準時了。王華一直全力隱瞞,不敢讓投資人知道實情,其間還曾將手頭車輛和幾處房產變賣返利。然而,資金鍊徹底崩斷的那一天還是來了。投資人較長時間沒有拿到返利,紛紛要求王華、張強返還投資。王華夫妻一面安撫投資人,一面仍在吸納新的投資。

拖了幾個月後,一些投資人驚覺可能被騙,紛紛報案。鑑於該案重大複雜,涉案人員眾多,檢察機關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便提前介入,引導取證工作,把握偵查走向。

2017年1月17日,成都市龍泉驛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王華、李萍及其下屬經紀人劉麗批准逮捕,並主要圍繞定罪量刑和追贓挽損提出了十餘條偵查建議。


罪名認定

不懼疑難精準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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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深入細緻的分析,承辦檢察官認為公安機關雖然以王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審查,但王華的行為僅僅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不準確的。王華多年集資,其行為和主觀認識可以分為前後兩個階段,前後相比發生了明顯變化。王華辯稱自己也是被害人,是被李萍和北京總公司騙了,她是真的相信總公司一定會上市,會給投資人返利。對這一辯解,承辦檢察官認為與證據中顯示出來的客觀事實並不符合。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最大的區別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及是否使用詐騙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應當定性為集資詐騙罪。

承辦檢察官梳理了100餘份書證和200多名投資人的陳述及王華的記賬本,分析各項證據,將王華的犯罪事實認定劃分為兩個階段。

→ 第一階段是王華作為李萍下線的時期,王華前後將3000多萬元集資款轉賬給李萍,李萍再將返利返給王華。

→ 第二階段是王華獨立後,自負盈虧階段。在這個階段,王華明知吸收的投資款並未用於真實項目,也未用於公司生產經營,而是採取“以新還舊”“以後還前”的方式繼續收集資金,在明知沒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仍實施非法集資的行為。王華名下的多處房產均是在其自負盈虧期間購買,而公安機關調取的王華購房憑證則顯示,王華是用投資人的信用卡刷卡買房。

以上兩項補充偵查證據說明:在第二個階段,王華主觀上是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其行為應當定性為集資詐騙。

與此同時,承辦檢察官還發現了一些線索,可以證實張強在王華實施犯罪期間扮演了一個極為重要的角色,一是有大肆宣傳,號召周圍親朋好友、同事同學投資的行為;二是負責為公司招聘員工,安排員工進行宣傳、講解產品;三是負責計算投資人返利,並實施具體的返利行為。

檢察官詢問張強時,張強拒不承認犯罪事實,辯稱自己一直在外地,並未參與王華的犯罪,王華也為張強的行為百般遮掩。但證據是實實在在的,在與偵查人員溝通偵查方向後,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對張強進行追捕追訴。2017年12月,公安機關將張強抓獲歸案。2018年11月,張強被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集資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庭審交鋒

舉證析理嚴防死守


2017年9月30日,龍泉驛區檢察院將王華等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提起公訴,30餘本卷宗被送至龍泉驛區法院。

法庭上,辯護人對本案罪名認定和借款的認識問題均提出不同意見,認為王華等人向投資人借款應當算作民間糾紛,借款金額不應認定為犯罪金額。公訴人對此早有預判,在庭前就查閱了大量資料,有針對性地進行了證據審查和引導證據補充工作。

通過對全案整體的審查梳理,公訴人指出本案中借款的性質其實並非“借款”。王華一開始就大量以借款的名義吸引投資人進行投資,簽訂了一些所謂的借款合同。但其借款後給借款人的返利方式和投資項目的返利方式一致,王華向眾多“借款人”許諾的收益前景和她向其他投資人宣傳的內容並無不同。因此,借款應當計入犯罪金額,並應按照借款時間先後,2014年6月以前的計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金額,2014年6月以後的計入集資詐騙罪的犯罪金額。

案件辦理過程中,李萍一開始拒不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為此,承辦檢察官在接待群眾時曾詳細詢問各種細節。群眾反映李萍在集資前期,曾多次前往龍泉驛與投資人見面,還曾邀請投資人吃火鍋,有明確的拉投資行為。僅這一事實,就與李萍將自己在龍泉驛區的犯罪撇得乾乾淨淨的口供不符了。

此外,公安機關還調取了李萍所在公司工作人員的筆錄,證實李萍有在公司宣傳投資項目的行為。再結合王華與李萍在集資期間大量的資金交易記錄,李萍無法說明資金往來的原因。基於以上證據,公訴人當庭對李萍進行了訊問。面對多份證人證言和書證,李萍淚流滿面,當庭向在場的投資人道歉,表示認罪悔罪。

追贓挽損

受害群眾心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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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檢察官深知,此類涉眾案件不能就案辦案,只滿足於把事實證據查清楚起訴判決就完事,更要緊的是全力安撫好群眾的情緒,幫助投資人最大限度追回損失。每一名投資人投入了多少錢,又損失了多少錢,是本案的一大關鍵。承辦檢察官聯合公安偵查人員、審計人員,將近300名投資人的詢問筆錄、銀行流水、投資憑證、借條、股權證明、王華的賬本等證據一一核對梳理。有些投資人的投資憑證被收繳,又說不清楚投資項目,檢察官就通過調取書證,儘量幫其查實投資金額和損失金額,又反覆與投資人進行核對。最終,檢察官計算出了近300名投資人中每一個人較為準確的投資金額和損失金額。

一次接待群眾來訪時,一位50多歲的阿姨在七嘴八舌的人群中突然冒出一句:“王華不僅自己購買房產,還轉移了資產。”承辦檢察官立即細問究竟,那位阿姨卻答不上來了:“反正她跟我說過,說‘你們去告吧,反正最多判我兩三年,等我出來後照樣比你們有錢’。”

承辦檢察官將案卷翻來覆去又梳理一遍,眼光落在王華自己陳述的家庭信息這一頁。王華上有父母,還有多個兄弟姐妹,這些親屬關係會不會就是王華轉移財產的去向呢?承辦檢察官立即與辦案民警聯繫,要求民警核實王華父母、兄弟姐妹及侄兒侄女名下的財產。偵查人員反饋情況證實,王華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名下均有房產。但問題是,怎麼才能證明這些房產與王華犯罪行為之間的聯繫呢?辦案民警對王華及其親屬進行了詢問,他們均表示名下房產系自己購買所得,與王華沒有任何關係,並且自己在王華處購買投資產品還虧了不少錢。

承辦檢察官進一步梳理線索,發現王華曾在峨眉山購買過一處房產,後來賣掉。無獨有偶,其侄女名下也有一處峨眉山的房產。承辦檢察官要求公安機關調取王華侄女購買房產時的繳費方式和繳費清單,以便核實是否系其本人購買。在公安機關調取的10多張繳款存根上,承辦檢察官發現了幾個投資人的名字,“請你們立即將王華侄女名下的這處房產查封。”

該案退回補充偵查期間,在檢察機關的要求下,公安機關還查封了李萍名下的3處房產和劉麗名下的1處房產,一共查封3名被告人13處轉移藏匿的房產。

最終,公訴人指控3名被告人的所有犯罪事實和罪名均得到法院認可,王華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李萍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劉麗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檢察官點評

成都市龍泉驛區檢察院

檢察長 姚廣平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近年來比較多發,此類案件的涉案金額往往高達幾千萬元甚至幾億元,犯罪嫌疑人資金賬戶往來情況也都比較複雜,集資參與人人數眾多,損失嚴重,挽回損失訴求強烈。這類案件還涉及許多刑民交叉問題,容易出現法律爭議。可以說,遇到這類案件,對辦案檢察官的綜合素養將構成嚴峻考驗。

就本案而言,辦案檢察官的立足點很高也很全面,辦案時不僅考慮到本案的定罪量刑要準確精準,打擊犯罪要刻不容緩,還著眼於挽回群眾損失,安撫群眾情緒,做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工作。

我院自2015年就開始試行捕訴一體,本案即是捕訴一體的典型成果。捕訴一體制度讓檢察官能夠在提前介入、審查逮捕、捕後跟蹤監督、提起公訴、開庭等一系列環節中實現充分參與。該案歷時近兩年,檢察官在貫徹辦案思路和與群眾順暢溝通方面都做得很到位,與公安機關的交流也順暢直接,偵查監督既有力量,也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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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馬汪璐 喬明祥 劉德華 編輯:吳鵬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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