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萬請的“名師”竟是衣冠禽獸

法官,不僅僅是要適用法律,有時候也在識人讀人。作為一個刑事出身的法官,審過不少強姦案件,見過形形色色的性侵犯罪分子。多年的審判經驗告訴我,天生犯罪人理論也不是不無道理,有些人就是長著一張犯罪人的臉。作為一個法官,我只相信證據;但作為一個常人,我也相信“相由心生”。

名師補課

有的強姦犯臉上都寫著“猥瑣”二字,今天要說的這位被告人就是這樣。被告人是北京某重點中學一位數學老師,被害人是這位老師的學生,事情還得從補課開始說起。被害人的學習成績處在年級中游,各科成績都還可以,就是數學稍微弱點。馬上面臨高考,就想著找個數學老師給補補課。正好班上的數學老師也私下“接活”,幫人補習功課。就這樣,被告人成了被害人的數學老師兼補課老師。為什麼選擇這位老師,一來他是被害人的數學老師,對被害人的學習情況瞭解,畢竟“熟人”可靠嘛;二來這位數學老師確實手裡有“金剛鑽”,教學成績也非常突出。這位鄒老師可以說是中青年教師隊伍中的佼佼者,但就是這位優秀人民教師,所謂的“人類靈魂的工程師”,卻出賣了自己的靈魂。

道貌岸然

女孩本以為鄒老師能夠助自己一臂之力,沒想到,卻成了噩夢的開始。最初,是安排在鄒老師的家裡補課,一開始鄒老師只是“動手動腳”,摸了女孩幾下,後來這位鄒老師變本加厲,趁著自己老婆帶女兒出去買菜的機會,鄒老師反鎖房門後,開始對女孩下手了,並威脅女孩:“你要敢說出去,我就把這件事公開,讓你在學校呆不下去,我知道你每天的上學路線,說出去有你好看的。”迫於鄒老師淫威,又礙於面子覺得難以啟齒,女孩只好忍氣吞聲。沒想到鄒老師越來越瘋狂,把罪惡的雙手伸到了女孩的家裡,有段時間是鄒老師上門補課,補課在女孩自己的房間進行,趁著獨處的機會,鄒老師又開始下手了。雖然在鄒老師對女孩實施侵害後,女孩因為害怕、羞恥,未敢向父母和盤托出此事,但女孩曾不止一次地向父母暗示過自己的意見,只是這樣的意見被父母忽略了。女孩曾要求父母給自己換個補課老師,她的父母卻說:“好好地換什麼老師,你的成績不是提高了嗎,是不是不想好好學習了”。女孩沒有再說什麼,她的提醒並沒有引起父母的注意。

智擒惡魔

鄒老師的行為也沒有收斂,仍在繼續。一次,鄒老師無意中問了一句:“這房間裡沒攝像頭吧”,說者無心,聽者有意,女孩便對自己的父親說:“爸爸,你給我的房間裝個攝像頭吧,這樣就能監督我的學習,知道我有沒有偷懶了”。女孩的父親一聽有點道理,便允諾了此事。女孩的房間裝上了攝像頭,但鄒老師並不知道此事,仍在繼續上演著禽獸行為。監控錄像拍下了這一切。當天,女孩讓自己的父親看監控錄像,父親在看到這一刻傻了眼,頓時也明白了女孩要求自己裝監控的“良苦用心”。

繩之以法

當時檢察院是以強姦罪、強制猥褻罪起訴的。因為強姦等性侵犯罪一般案發地點比較隱蔽、私密,直接證據往往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陳述。我當時看了卷宗後,監控錄像拍下的只是當天被告人的猥褻行為,而對強姦罪的指控,從目前的主要證據來看,被害人的陳述尤為關鍵,因為被告人在偵查、起訴階段始終否認犯罪事實,辯解說自己和女孩是“師生戀”。當然從我的內心確信來講,我相信女孩說的事實。但是同情取代不了法律,得用證據說話。當時,我想讓這個女孩出庭作證,因為這樣可能更有利於還原事實的真相,幫助我判斷證據的真偽。一開始,我擔心女孩因為牴觸不會出庭作證,但女孩比我想象地要勇敢、堅強,她答應出庭作證,考慮保護被害人隱私,我們採用視頻作證的方式,讓工作人員陪著女孩在證人室。庭審中,女孩子通過視頻向我們陳述了自己被侵害的事實和經過,而且說出了一個重要的“細節”:“被告人左腿的靠近大腿根部處有個紅色胎記。”而在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卷宗裡均沒有提到過這個細節。我當時就暫停庭審,讓法警帶被告人下去,核實被告人的胎記是否存在。果然如女孩所說,被告人左腿大腿根部確實有個淺紅色的胎記。有了這個細節的支撐,更加堅定了我的內心確信。後來,被告人以強姦罪、強制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而且禁止被告人從事與未成年人教育相關的工作五年,這也是當時北京市首例對強姦犯適用從業禁止的案件。宣判後,我也跟女孩談過,想鼓勵、開導她,在問她高考後要考什麼學校時,她明確告訴我說她要報考警校,她說:“我不想讓自己的悲劇在其他女孩身上重演,我要讓更多這樣的犯罪分子被繩之以法。”

退補課費

宣判後,女孩的父親來找過我,向我說了一些情況,他說:“自己和前妻離婚後,女兒跟著自己和現任妻子一起生活,自己是個生意人,平時很忙,除了女兒的學習,對女兒生活各方面的關心也不夠。我只想著女兒能夠好好學習,當時為了給女兒補習數學課,我給鄒老師的補課費是每小時1000元,只要她能幫我女兒提高成績,我花多少錢都無所謂。但想不到他卻對我女兒做出這樣的事情。”我問他一共給了被告人多少補課費,他說:“一共有16多萬,說實話,這一些錢對我來說不算什麼,但我一想就來氣,我想要回這筆錢,不能白給他。”我說:“那你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吧。”後來,女孩的父親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人退還補課費16萬元。按照未成年人審判庭“首審責任制”的要求,即涉及同一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無論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均由首審法官負責審理。這個要求返還補課費的合同糾紛自然也是由我來審理。開庭的當天,被告人還是一副否認事實的態度,說自己為此付出了勞動,獲得補課費是應當的,拒不返還。並且在法庭上又揚言:“出來後會怎麼怎麼樣”。作為一個法官,面對被告人的威脅是常有的事,但又不能“以彼之道還施彼身”,只能往肚子裡咽,長此以往,早就具備了強大的抗壓能力。最後,判決支持了女孩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在強姦、強制猥褻案審理過程中,首審法官發現鄒某某作為職業教師,在明知教育部印發《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中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進行有償補課的情況下,仍違規以收取高額補課費的方式,單獨為在校學生補課,存在嚴重違規、違法行為。另外,其不僅強姦、猥褻未成年女性學生,還存在嚴重違約行為,侵犯了被害未成年人家庭的合法財產權益。因此,在監護人提出希望追索補習費時,首審法官明確建議監護人在刑事案件結案後,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合同糾紛。由於首審法官全面掌握鄒某某在為被害人補習過程中所犯罪行,故在後續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能夠明確判斷雙方當事人陳述的真實性,縮短了法庭調查、取證的時間,有效減少了訴訟對涉訴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二次傷害程度。

當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時,不僅給其個體造成重創,更有可能使其家庭權益受損。但由於從屬不同的法律關係,身份關係、處理方式、訴訟程序等存在諸多差異,被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維權過程,往往耗時費力。遵循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於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原則,應當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權益訴訟過程中,給予最大限度的幫助與支持。

16萬請的“名師”竟是衣冠禽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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