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存在相似元素,是否意味著就能“搭便車”了?

商標存在相似元素,是否意味著就能“搭便車”了?

答案當然是:不能。

什麼是“搭便車”?

藉由轉移他人聲譽或品牌知名度、名譽度及普及度而獲取商業上的利益,就是“搭便車”的行為。而在“搭便車”。

而對於構成“搭便車”行為的要件分為兩項:因投射造成聲譽轉移和獲得了不公平的利益。


那麼問題再回到最初,“搭便車”是一種侵權的不正常競爭行為,那既然商標都通過註冊,用了就會造成“搭便車”嗎?

答案是:不一定。

既然兩件商標都通過了商標局的審核,那麼在一定意義上是得到了《商標法》的認可的。但是否構成“搭便車”,還得看經營者如何去使用。

“搭便車”的判斷方式,必須對所有情狀進行全體通盤的考慮,比如商標近似程度、服務性質、消費者認知、商標知名度等,皆可以用來進行參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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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王”商標搭便車

近日,九牧王起訴了“牧王”商標的“搭便車”行為,最終獲賠200萬元。

但是奇怪的是,“牧王”商標早於1995年核准註冊,而“九牧王”商標是於1999年才核准註冊的。


商標存在相似元素,是否意味著就能“搭便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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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說商標註冊在先,為什麼“牧王”會搭了“九牧王”的商標便車?這就要談及兩家公司是否使用在先了。

九牧王公司成立於2004年3月,並通過受讓方式獲得了“九牧王”等商標,經過九牧王公司持續大量的宣傳、推廣和使用,商標具備了較高的知名度,並且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商標存在相似元素,是否意味著就能“搭便車”了?


而“牧王”商標的使用公司凱撒皇公司成立於2004年11月。1995年,鄂爾多斯牧王服飾有限公司申請了“牧王”商標並於2016年授權於凱撒皇公司使用。

這裡劃下一個重點:凱撒皇公司使用“牧王”商標在九牧王公司使用“九牧王”商標之後,所以即使“牧王”的商標註冊在先,也不是使用在先。

在“九牧王”商標使用在先的前提上,九牧王公司發現凱撒皇公司的服裝產品及包裝袋上標註了“MUWANG牧王”標識,在塑料掛件上使用了“牧王”文字標識,且產品合格證上標註了“品牌:牧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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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審中,法院認為商標在被控侵權產品上的使用屬於規範使用,並未侵犯九牧王公司的註冊商標權,考慮到被控經授權許可使用的第801503號商標的中文部分即為“牧王”,並不構成侵權。法院綜合考慮到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影響等因素,判賠100萬。

顯然九牧王公司和凱撒皇公司對此均不服,因此上訴到了福建高院。

福建高院經審理認為,“九牧王”品牌在男裝行業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凱撒皇作為同行競爭者,理應是知悉的,由於兩枚商標存在相似元素,凱撒皇公司作為後使用的更應該負有高度的審慎注意義務,規範使用自身商標,合理避讓涉案商標以免造成衝突。


商標存在相似元素,是否意味著就能“搭便車”了?


就凱撒皇故意拆分文字圖案、刻意突出“牧王”的行為,主觀上有傍品牌、搭便車的故意,客觀上也會造成一般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因此福建高院認為凱撒皇公司正當合法使用商標的上訴主張不成立,判賠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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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子”起訴“胖子媽”

在四川和重慶的地界兒,有一款魚佐料非常地受歡迎,那就是“胖子麻辣魚佐料”。

早在1995年,重慶胖子天驕融興食品有限公司就提交了“胖子”商標的註冊,該商標在川渝地帶非常有名,還曾獲得過重慶市老字號、重慶市著名商標的榮譽。


商標存在相似元素,是否意味著就能“搭便車”了?


而在市場上,卻出現了包裝排版一模一樣的魚佐料,細看之下,原來它叫“胖子媽”!一字之差!


商標存在相似元素,是否意味著就能“搭便車”了?


商標存在相似元素,是否意味著就能“搭便車”了?


今年5月,被傍名牌、搭便車的胖子公司將重慶石三郎公司告上法庭,索賠310萬元。被告公司可謂將胖子麻辣魚模仿得淋漓盡致,不僅在名稱上相似,連包裝也幾乎一模一樣。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侵權行為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權的作品,立即停止侵權“胖子”商標的專用權並判賠37萬元。

“搭便車”的行為,其實是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企業沒有用心經營自己的品牌,反而尋找傍名牌、搭便車的捷徑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企業經營品牌,都是需要多年優化投資、誠信經營、廣告宣傳,這種品牌信譽沉澱在了企業的商標、名稱、商品、包裝設計等上。

而惡意侵權的行為人希望通過“搭便車”不勞而獲,這就造成了權利人的經濟損失,同時也誤導混淆了消費者的識別。

惡意搶注商標、傍名牌、搭便車等不誠信行為,在一方面會受到公眾的譴責,另一方面會收到被侵權人的起訴。

一個企業,只有用心經營自己的品牌,良性發展,才能走得更久。

俗話說一步一個腳印,這路才踏實。


在“九牧王”商標案中,佔主要的是侵權方對商標的不正當使用。

而在“胖子”商標案中,最初法院的判決更多的是依據胖子媽模仿胖子的產品包裝造成的一系列著作權侵權!

而對於市場中的品牌企業,更應該注重自身知識產權的建設。商標、版權、專利等都是需要全面的佈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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