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存在相似元素,是否意味着就能“搭便车”了?

商标存在相似元素,是否意味着就能“搭便车”了?

答案当然是:不能。

什么是“搭便车”?

借由转移他人声誉或品牌知名度、名誉度及普及度而获取商业上的利益,就是“搭便车”的行为。而在“搭便车”。

而对于构成“搭便车”行为的要件分为两项:因投射造成声誉转移和获得了不公平的利益。


那么问题再回到最初,“搭便车”是一种侵权的不正常竞争行为,那既然商标都通过注册,用了就会造成“搭便车”吗?

答案是:不一定。

既然两件商标都通过了商标局的审核,那么在一定意义上是得到了《商标法》的认可的。但是否构成“搭便车”,还得看经营者如何去使用。

“搭便车”的判断方式,必须对所有情状进行全体通盘的考虑,比如商标近似程度、服务性质、消费者认知、商标知名度等,皆可以用来进行参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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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王”商标搭便车

近日,九牧王起诉了“牧王”商标的“搭便车”行为,最终获赔200万元。

但是奇怪的是,“牧王”商标早于1995年核准注册,而“九牧王”商标是于1999年才核准注册的。


商标存在相似元素,是否意味着就能“搭便车”了?


商标存在相似元素,是否意味着就能“搭便车”了?


按理说商标注册在先,为什么“牧王”会搭了“九牧王”的商标便车?这就要谈及两家公司是否使用在先了。

九牧王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并通过受让方式获得了“九牧王”等商标,经过九牧王公司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商标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商标存在相似元素,是否意味着就能“搭便车”了?


而“牧王”商标的使用公司凯撒皇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995年,鄂尔多斯牧王服饰有限公司申请了“牧王”商标并于2016年授权于凯撒皇公司使用。

这里划下一个重点:凯撒皇公司使用“牧王”商标在九牧王公司使用“九牧王”商标之后,所以即使“牧王”的商标注册在先,也不是使用在先。

在“九牧王”商标使用在先的前提上,九牧王公司发现凯撒皇公司的服装产品及包装袋上标注了“MUWANG牧王”标识,在塑料挂件上使用了“牧王”文字标识,且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了“品牌:牧王”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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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中,法院认为商标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的使用属于规范使用,并未侵犯九牧王公司的注册商标权,考虑到被控经授权许可使用的第801503号商标的中文部分即为“牧王”,并不构成侵权。法院综合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判赔100万。

显然九牧王公司和凯撒皇公司对此均不服,因此上诉到了福建高院。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九牧王”品牌在男装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凯撒皇作为同行竞争者,理应是知悉的,由于两枚商标存在相似元素,凯撒皇公司作为后使用的更应该负有高度的审慎注意义务,规范使用自身商标,合理避让涉案商标以免造成冲突。


商标存在相似元素,是否意味着就能“搭便车”了?


就凯撒皇故意拆分文字图案、刻意突出“牧王”的行为,主观上有傍品牌、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也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因此福建高院认为凯撒皇公司正当合法使用商标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判赔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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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子”起诉“胖子妈”

在四川和重庆的地界儿,有一款鱼佐料非常地受欢迎,那就是“胖子麻辣鱼佐料”。

早在1995年,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公司就提交了“胖子”商标的注册,该商标在川渝地带非常有名,还曾获得过重庆市老字号、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荣誉。


商标存在相似元素,是否意味着就能“搭便车”了?


而在市场上,却出现了包装排版一模一样的鱼佐料,细看之下,原来它叫“胖子妈”!一字之差!


商标存在相似元素,是否意味着就能“搭便车”了?


商标存在相似元素,是否意味着就能“搭便车”了?


今年5月,被傍名牌、搭便车的胖子公司将重庆石三郎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10万元。被告公司可谓将胖子麻辣鱼模仿得淋漓尽致,不仅在名称上相似,连包装也几乎一模一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作品,立即停止侵权“胖子”商标的专用权并判赔37万元。

“搭便车”的行为,其实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企业没有用心经营自己的品牌,反而寻找傍名牌、搭便车的捷径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经营品牌,都是需要多年优化投资、诚信经营、广告宣传,这种品牌信誉沉淀在了企业的商标、名称、商品、包装设计等上。

而恶意侵权的行为人希望通过“搭便车”不劳而获,这就造成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误导混淆了消费者的识别。

恶意抢注商标、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诚信行为,在一方面会受到公众的谴责,另一方面会收到被侵权人的起诉。

一个企业,只有用心经营自己的品牌,良性发展,才能走得更久。

俗话说一步一个脚印,这路才踏实。


在“九牧王”商标案中,占主要的是侵权方对商标的不正当使用。

而在“胖子”商标案中,最初法院的判决更多的是依据胖子妈模仿胖子的产品包装造成的一系列著作权侵权!

而对于市场中的品牌企业,更应该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建设。商标、版权、专利等都是需要全面的布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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