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辨析

依照刑法規定,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屬於刑法不同的章節,二者侵犯的法益不同,犯罪構成也有區別。但實踐中,因假冒商標的產品很大一部分也同時存在質量、品質問題,因此在罪名認定上,類似行為應當認定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還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往往容易產生分歧和爭議。筆者在業務學習中,在學習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同時,也根據查找到的的相似案例對該問題的論述進行了總結梳理,現與同事、同行作一分享、交流。

先看兩則案例:

案例1:陳建明等銷售偽劣產品案(《刑事審判參考》第115號)

【裁判要旨】銷售偽劣產品罪中行為人銷售的只能是偽劣產品。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偽劣產品僅指“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產品”。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更具體詳細規定,根據該規定,認定偽劣產品不僅要求有冒充行為,也必須是質量不合格、不符合要求,這樣才可稱其為既“偽”又“劣”。就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而言,質量既可以合格,也可以不合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行為具體構成何罪,關鍵在於所銷售產品的質量是否合格。銷售質量合格的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銷售質量不合格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則應按法條競合情況下“擇一重處”的處罰原則選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或者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陳建明等人銷售假冒的“三五”、“萬寶路”等商標的劣質捲菸,不僅假冒了“萬寶路”等註冊商標,經鑑定,該捲菸質量方面也不達標,屬於既“偽”又“劣”的偽劣產品,其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刑法條文 ,屬於法條競合犯,應擇一重定罪量刑,即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陳建明等人定罪處罰。

案例2:楊昌君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刑事審判參考》677號)

【裁判要旨】準確定性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行為,關鍵在於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是否是劣質產品。根據刑法條文及司法解釋,偽劣產品必須有以劣質產品冒充優質產品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行為,其降低了應有使用性能或者不具有被冒充產品的使用性能。本案中楊昌君銷售的包只是冒充了奢侈品牌,但仍具有包的一般使用性能,沒有證據證明包的質量不符合一般包的質量標準和要求,未達到“劣”的要求。而對於消費者而言,也是知假買假,銷售者並未存在欺騙故意。因此,其行為應認定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從以上案例裁判要旨可以看出,在對類似行為進行罪名認定時,應重點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區分:

(一)準確定性類似行為,需關注涉案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事實:

商標是企業信譽和產品質量的外在標示,有註冊商標的商品對消費者具有較大吸引力,名牌商標尤其顯著。因此有的銷售者為了更順暢地銷售產品,會在生產、銷售產品時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對類似行為準確定性,關鍵應查明涉案產品質量是否合格。如果該產品既屬於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產品,質量本身也不符合國家或行業要求標準,或者本身就不具備該種產品使用性能等,則該產品屬於摻雜摻假、假次或者不合格產品,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的“偽劣產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第一條規定,產品質量合格與否是認定偽劣產品的關鍵,關於產品質量是否“劣”的判定標準,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具體判斷,如依據上述標準難以確定,則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有關鑑定問題的通知》也有明確規定。如依法查明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本身也不合格,則同時觸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兩罪,根據法條競合原則擇一重罪處罰即可。

(二)準確定性類似行為,還需要進一步判斷銷售者對消費者是否具有欺詐故意: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和《解釋》第一條規定,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必須要求行為人有欺詐的故意。無論是在產品中摻雜摻假還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都要求行為人必須存在欺騙消費者的主觀故意,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行為人行為才能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但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銷售的雖然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但其商品本身具有同類商品的使用性能,或其產品質量達標屬於合格產品,更重要的是其銷售價格明顯低於同類商品價格,消費者也完全能夠意識到該產品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只是為了圖便宜“知假買假”,則無法認定行為人具有欺詐消費者的故意。此種情況下應認定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行為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綜上,對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產品的犯罪行為,應當首先看涉案產品是否符合質量標準,再看銷售者是否具有對消費者進行欺詐的主觀故意,如果兩個條件都具備,則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定罪處罰;如果兩個條件都不具備,或僅據其一,則只能以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山東求是和信律師事務所 李秀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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