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上海这个郊区有一大波拆迁来啦!快看看有没有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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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嘉定这几年的发展

可谓是迅猛非常啊!

伴随着城市发展

“拆迁”

已经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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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

最近,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网站上

又有了一些最新的关于

征收土地、征地补偿方案的信息

一起来看看有没有你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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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告[2019]第0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9]50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外冈镇1802号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汇德路、南至地块边界、西至地块边界、北至汇方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嘉定区外冈镇北龚村北张组4743.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16平方米、建设用地22.1平方米、未利用地2105.4平方米。

2、 嘉定区外冈镇北龚村南张组17976.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241.2平方米、建设用地7520平方米、未利用地215.2平方米。

3、 嘉定区外冈镇北龚村邹家组772.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41.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30.8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349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499.1平方米、建设用地7542.1平方米、未利用地2451.4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8]第069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10月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9521151

监督电话:69530109

联系人:金伟

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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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告[2019]第0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9]50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外冈镇1806号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汇德路、南至外家泾、西至汇贤路、北至汇旺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嘉定区外冈镇北龚村北张组17206.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581.6平方米、建设用地486.7平方米、未利用地1137.9平方米。

2、 嘉定区外冈镇北龚村南龚组11005.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00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003.7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8211.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4583.6平方米、建设用地486.7平方米、未利用地3141.6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9]第03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10月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9521151 监督电话:69530109

联系人:赵俊超 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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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告[2019]第0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9]50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外冈镇1805号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地块边界、南至地块边界、西至西冈身路、北至地块边界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嘉定区外冈镇施晋村张家角组99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314.9平方米、建设用地1297平方米、未利用地1347.1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99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314.9平方米、建设用地1297平方米、未利用地1347.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9]第034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10月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9521151

监督电话:69530109

联系人:赵俊超

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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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补告[2019]第0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9]425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嘉定区菊园新区竹筱村、嘉定区菊园新区竹筱村竹筱6组、嘉定区菊园新区竹筱村竹筱7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2049.7平方米、建设用地 407.7平方米、未利用地 223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2680.4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菊园新区 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菊园新区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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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9年10月1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菊园新区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9年10月28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菊园新区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吴佳一

联系地址: 环城路180号

联系电话:59552711

监督电话:695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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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补告[2019]第0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9]426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嘉定区菊园新区青冈村31组、嘉定区菊园新区竹筱村竹筱12组、嘉定工业区白墙村人民二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093.4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482.3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575.7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菊园新区 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 工业区 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菊园新区 镇粮棉地4.2元/平方米,蔬菜地6.6元/平方米 工业区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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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9年10月2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菊园新区、工业区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9年10月10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菊园新区、工业区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吴佳一、邹清

联系地址: 环城路180号、嘉朱公路1560号

联系电话:59552711、59964117

监督电话:695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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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阶段

也是建设发展的重大跨步

拆旧立新,在拆迁改造后

原本的拆迁地块往往会迎来新生

我们期待,嘉定的明天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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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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