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轉賬給女方並備註“借款”,分手時能要求返還嗎?

今天給大家分享一個有意思的案例,事情是這樣的:

2017年男方和女方正在熱戀中,男方為了表達愛意,去4s店購買了一臺小汽車,準備送給女方。不過女方沒有接受,提議把購車款拿來償還自己一處房產的按揭款。男方覺得只要女方喜歡,怎麼花這筆錢都行,於是把購車款45萬元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給了女方,並且在備註裡註明是“借款”。

之後,兩人分手,男方找女方索要45萬元,女方認為這是男方贈與的,拒絕歸還。男方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歸還45萬元。

法院是這樣查明事實並判決的:

一、事實部分:

男方的證據是轉賬記錄,附言中備註是“借款”,除此之外男方並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是借貸關係。

女方認為,轉賬備註是“借款”只是男方單方面的意思,女方並不知情,也不同意。

女方陳述,當時兩人是戀愛關係,男方當時是贈與的意思。男方雖然否認是贈與,但是承擔當時兩人確實是戀愛關係。

二、法律部分:

法院主要適用了兩條法律規定: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三、結論部分

法院認為,雙方都認可當時是戀愛關係,發生贈與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男方僅憑轉賬附言認為是借貸關係,女方抗辯是贈與關係,女方的抗辯使得男方的主張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因此法院無法認定借貸事實的存在,最終駁回男方全部訴訟請求。

戀愛時轉賬給女方並備註“借款”,分手時能要求返還嗎?

李律說法:

本案雖然案情簡單,但是卻涉及到民事訴訟中關於證據認定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即“高度蓋然性原則”。

民事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只要舉證能夠讓法院確信該事實是有高度可能性的,就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如果另一方提出的抗辯使得待證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法院就不能認定該事實存在。

相比而言,刑事訴訟採用的證明標準要嚴格得多,即嚴格證明責任,要排除合理懷疑。

《刑事訴訟法》第53條對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作出了新規定,即“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也就是說,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比民事訴訟要嚴格很多,只要控方的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法院就不能採信該證據。

這是因為刑事訴訟可能導致剝奪被告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甚至剝奪生命權,因此必然要採用更加嚴格的證據標準,貫徹“疑罪從無”的原則,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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