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是“綜合所得”。
兩處取得工薪(綜合所得),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
單位(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工資時,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應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並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由其中一個單位支付的工資中減除。(不得兩個單位重複減除)
個人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薪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需要辦理彙算清繳。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就全年各處綜合收入一併辦理彙算清繳,計算應補應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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