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郭小康,小心与他打交道

失信被执行人郭小康,小心与他打交道

失信被执行人:郭小康

身份证号:4108231989****0150

性别:男

年龄:29

住址: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西陶镇西白水村幸福三街21号

执行案号:(2018)豫0105执4720号

立案时间:2018年4月10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申请执行被告郭小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判决:一、被告郭小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借款本金82080.68元、零售利息1584.89元、分期手续费4431.09元,合计88096.66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 (2017)豫0105民初1450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郭小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借款本金82080.68元、零售利息1584.89元、分期手续费4431.09元,合计88096.66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98089123(刘法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