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通判制度

歷代州郡官員都屬於親民守土的專官,自唐代以後,京邑諸郡開始稱府,五代時期漸增,至宋代則將僭藩之地皆升為府,諸郡亦多改稱作府,諸府皆置知府事,此後郡守皆稱知府。元明因之,置府益廣,特別是明改元諸路為府,府為省以下的行政組織,下轄州縣,其地方行政改制的影響直至清末。

明代的通判制度

明代通判 蕭公少墓碑

明洪武六年(1373)分天下府為三等,稅糧二十萬石以上為上府,二十萬石以下為中府,十萬石以下為下府,一改前朝以戶口分等的設置方式。府設知府一員,正四品,掌一府之政令,諸如均貢賦、節徵徭、勸農、閱實戶口,還要糾治豪強,隱恤窮困,疏理獄訟等,猶如古代太守,親民治吏集於一身。

明代的通判制度

銅常州府督糧水利通判之關防印

但也因一府的事務繁雜,需要分官負責管理,於是一府至少會設有同知一員,正五品;通判一員,正六品;推官一員,正七品,以分理一府行政業務,是為知府的副貳官,輔佐處理行政業務。其中,同知與通判並無定員,二者職掌類似,主要佐掌清軍、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事,並無常職,但隨著地理環境或特殊事件,通判的專業行政角色越來越明顯,在官方典籍的記錄中,進而會強調說明派遣通判專理的業務緣由。

明代的通判制度

明代台州通判陳公夫婦墓磚

通判之任用與考核

有明一代各府均設通判,雖然他們無保薦屬官與蔭子的權利,並非上層官僚,但在地方仍是重要基層官員,要負相當的責任。目前關於明代通判職官的討論尚不多見,本節首要簡述明代通判的出身、選官、遷轉、考核等基本概況。參考史料是利用官修的《諸司職掌》、《大明會典》、《明實錄》等明代政書典籍,再輔以地方誌書以及其後《明史》等記錄,並從明人文集中的撰述如序文、書信、墓誌銘等作對照,試論王朝制度與現實運作的通判角色。

明代的通判制度

北宋道州通判馬司銀五十兩

一、通判之出身

《明史‧地理志》統計,明代全國共有159個府,而地方官多是三年一任,

一府通判又無定員,以此推估明代277年的時間中,共出現至少數萬名的通判官員。要將這些通判的出身、經歷統計說明,是相當浩大的工程,取樣也要費相當的功夫。以明代揚州府為例,地方誌的記載共有125名通判,其中貢監佔29人,舉人59人,進士9人,其他未記載者是28人。依比例來看,進士最少,舉人出身者約佔47%,而貢監與舉人就佔明代揚州府全部通判的七成。(參見表1)

表1明代揚州府通判出身統計

明代的通判制度

貢監與舉人出身為通判大宗,進士則佔少數。進士要通過會試和殿試,明人重甲科,他們自動成為中級官員的一份子,任官佔有極大優勢,並擁有最受尊重的資格。因此擔任通判者少有進士資格是相當合理的,而這也能反映出通判官職並不被重視。例如歸有光(1506-1571)為進士出身,隆慶二年(1568)自浙江長興知縣遷順德府通判,專管馬政,自言“今馬政無所為也”,他只是在承辦上級官員的文移事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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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庭堅行書《致無咎通判尺牘》

知縣為正七品,通判為正六品,由知縣遷通判,表面上是升,實際上則否,因此《明史‧歸有光傳》記載:“明世,進士為令無遷倅者,名為遷,實重抑之也。”

通過省級考試的舉人,即可授予下級官員的任用資格;貢生也是個具有關鍵性的功名,跟舉人同樣具有任官資格。因此,對舉人、貢生的出身者來說,能擔任通判可謂更上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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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夢龍雕像

馮夢龍(1574-1646)編撰的《警世通言》中有一則發人深省的逸聞,提及有一富家公子哥,靠著納粟捐貲取得監生身份,卻因虛擲敗家而一事無成,所幸遇見趙春兒,結為連理。終因擁有監生頭銜,獲得趙春兒鼎力相助,這位落魄富家子遂以捐納方式當到福建同安縣縣丞,繼之升泉州府經歷,“都是老婆幫他做官,宦聲大振。又且京中用錢謀為公私兩利,升了廣東潮州府通判”。仕途達到通判對監生已是難能可貴,所以趙春兒會說:“今日三任為牧民官,位至六品大夫,太學生至此足矣。”

透過小說描述,揭露明代監生、貢生等能升至六品已是不錯的結果。舉人出身的資格地位,總比不上進士出身者,加上選官是重內輕外,以致通判整體素質水平無法提升。明人何孟春(1474-1536)遂批評:“府佐及知州、知縣、佐貳等官,則不皆進士為之,進士出身者十三四,監生、吏員出身者十六七,此郡縣所以有不得其人者歟?”

當通判遇到進士出身的知縣或知州等官,多少會引起內心的不平衡。進士出身,嘉靖年間(1522-1566)擔任過泗州州判的林希元(1481-1565),就曾如此告誡後進:“同僚有兄弟之義,知府當以兄事之。同知、通判由舉人、歲貢岀身者,待之尤宜謹愼。此輩常疑吾凌他,我本無心,他卻作有心看。我才一分不到處,他就看作十分。一失其心,所以謀我者無不至矣。餘去泗州,正坐此故。今子最宜愼之。”由此可見,通判在官場上這種疑心計較的態度,或多或少與進士出身者較可得到更高職位有關。

二、初授通判及遷轉

基本上,選任通判官職與大部分文官相同,進士、監生、通經秀才、人材、孝廉、賢良方正等選官對象,即由吏部負責選任。

《明史‧選舉志》提到:

明代的通判制度

由此可歸結出聽選的初授官成員是來自進士、舉人、儒士、吏員等,他們均有任官資格。

通判在兩京任職者屬京官,在京城之外各府任職者則屬外官,明朝吏部的銓注原則並未嚴格規定初授通判是進士選或由舉人、貢生選用。不過通判作為初授官的機率並不高,楊樹藩統計《明史》列傳中舉人初次授官,通判僅佔3.3%。

特別是明中期之前,例子甚少。根據《明實錄》的記載,從洪武至正德年間(1368-1521)有137筆擔任通判前的遷轉紀錄,當中僅有2位初次授官即任通判。這些遷轉紀錄,有按一般程序考核轉調者,有因功績加俸升品級但停留原職者,也有因貪瀆等事降職者,但不包括官至通判者。擔任通判前一職以各部主事(正六品)為最,有47人,次為知縣,有21人。擔任通判後官職紀錄共104筆,其中人數最多為知府,計28位;按察司僉事次之,19位;通判升同知者人數居第三,17位。通判升為知府者於正統朝人數明顯增加,達到11位,至景泰天順年間(1450-1464)人數下滑。由通判平調通判者,僅3位。

整體來看,通判的遷轉似乎在宣德年間漸趨穩定,較少出現洪武年間通判升戶部侍郎(正三品)、都察院左僉都御史(正四品)等特例。

由於親民守土之責,通判與地方社會關係密切。例如宣德五年(1430),廣平府通判白亨原本應當升遷,但是廣平府民上奏乞求白亨留職,因此順其民意,白亨留任廣平府,且升從五品祿。

類似的例子在宣德年間至少五例,俸祿升至從五品、正五品皆有。或是某知縣任滿當升,由於縣民愛戴,升為該府通判後仍掌縣事者,正統年間至少四例。最為特例是在永樂年間,李子實初在薊州遵化縣任知縣,由於縣民乞留,歷經丁艱起復升六品祿,後遷該府通判,總計於該地任官三十年。

三、通判之考核

通判的考核為三年進行一次,由所司與該員面談後總結任上政績(給由),呈吏部,再移至選部,按照給由決定升遷或平轉,九年考滿。

根據

《諸司職掌》,京師通判要由監察御史、都御史考核。一般的外官則須到京考核,稱職者平時遇缺借除京官,考核後可升;不稱職者須覆考,覆考通過者於從九品內升用,未通過則於未入流品官內敘用。在外有司府官者,其給由是布政司考核,並由按察司官覆考,之後將考核覆考詞語呈部。總之,不論是京師或是外地,都要送監察御史考核。

明代的通判制度

明代 順德通判歸有光 雕像 著有《項脊軒志》

由此可看出,監察御史與包括通判在內的府官關係密切,地方各府官考核同掌於監察御史與布按二司。而府下掌州官,州掌縣官,藉由這一層層的考評,施行中央對地方行政的控制。

考核是為了避免劣官違法妄為,同時也監督擅離職守、不到任的官員,即使告請病假,也必須層層確認申請,不容規避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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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脊軒志 節選

例如在正德五年(1510)七月,通判忽忠剛至荊州就任,不料罹患大病,坐臥行走皆需要他人扶持,過了數日未見好轉,忽忠因此向分守、分巡道長官請假。分守道以“視事未久,奈之何去”為由不予接受,請於分巡道,則以“是尚未衰”而不受理。忽忠“免冠請益力”,二分司長官才呈報到巡撫、吏部尚書,直至皇帝,終獲得聖旨批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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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峰公 明朝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兼地方巡撫官服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巡撫的角色演變,通判在地方行政事務上常與巡撫接觸,公文往來除了府、省之外,也增加了巡撫官員。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應該是巡撫制度創設時間較晚,其先為臨時性質,並非常設機構,本無意於融入地方官體系之中,但是於地方執行任務時又需要地方各級官員的配合,因而漸漸形成這種局面。


參考文獻:

  • 《揚州府志》
  • 《上海圖書館藏稀見方誌叢刊》
  • 《天一閣藏明代方誌選刊續編》
  • 《明清社會史論》
  • 《歸震川全集》
  • 《明史》
  • 《警世通言》
  • 《明經世文編》
  • 《何文簡奏疏》
  • 《林次崖先生文集》
  • 《玄覽堂叢書》
  • 《中國文官制度史》
  • 《明實錄》
  • 《明太祖實錄》
  • 《明宣宗實錄》
  • 《明英宗實錄》
  • 《續修四庫全書》
  • 《元明史料筆記叢刊》
  • 《諸司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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