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100萬!楊麗萍狀告雲海餚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


索賠100萬!楊麗萍狀告雲海餚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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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原標題:索賠100萬!楊麗萍狀告雲海餚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

IPRdaily消息:因認為“雲海餚·雲南菜”餐廳什剎海店店面裝潢未經允許擅自使用楊麗萍創作、表演、投資製作的系列作品《月光》,由楊麗萍擔任法人的雲南楊麗萍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楊麗萍公司)將雲海餚餐廳經營者北京心正意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其分支機構北京心正意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什剎海店、共同管理者和經營者雲海餚(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運營的“雲海餚·雲南菜”餐廳什剎海店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月光》系列作品的侵權行為,銷燬相關侵權制品;停止使用涉案《月光》系列作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5月7日上午,該案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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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楊麗萍,大家最先想到的就是孔雀舞。1990年,楊麗萍以《雀之靈》的獨舞揚名海內外;1992年,成為中國大陸第一位赴臺灣表演的舞蹈家;2004年創作了大型原生態歌舞集《雲南印象》......如果要講楊麗萍老師在舞蹈上的成就恐怕不是這短短的一篇文章可以講盡的。今天我們要說的是一起有關楊麗萍舞蹈的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宣傳力度的增大,公眾們的知識產權意識也日益增強。只是國內仍然面臨維權難的窘境。5月8日,為期2年的《錦繡未央》侵權首案在朝陽人民法院宣判。被告周靜侵權成立,判決賠償13.65萬元。事實上,早在《錦繡未央》(又名《庶女有毒》)電視劇籌拍之前,就已經被眾多網文作者及讀者提出抄襲,但這樣的聲音並未阻止《錦繡未央》電視劇的拍攝與播出。像是這樣的維權案件不在少數,2017年的熱播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也面臨著抄襲的指控。

今天我們要談的這起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就是楊麗萍公司對楊麗萍作品《月光》的維權案。

2017年9月,楊麗萍公司工作人員發現,雲海餚餐廳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運營的“雲海餚雲南菜”餐廳什剎海店中使用涉案作品進行商業宣傳,將涉案作品複製成剪影屏風、牆畫、隔斷等作為餐廳主體裝潢的一部分置於餐廳顯眼位置進行展覽,並在“雲海餚雲南菜”的官方網站及微博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進行信息網絡傳播。

在法庭上,楊麗萍公司一方提交了舞蹈《月光》的視頻截圖、剪影美術作品等,與雲海餚餐廳什剎海店的裝潢進行對比,以證明二者高度相似。


索賠100萬!楊麗萍狀告雲海餚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


《月光剪影》美術作品(左)和雲海餚店內牆畫(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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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光》電影作品和類電作品截圖之一(左)和雲海餚店內裝飾燈籠之一(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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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光》電影作品和類電作品截圖之一(左)和雲海餚店內裝飾燈籠之一(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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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光》電影作品和類電作品截圖之一(左)和雲海餚店內裝飾燈籠之一(右)

楊麗萍公司代理人認為,作為從雲南走出來的、中國當代最知名的舞蹈藝術家,楊麗萍投入大量時間、財力和物力創作完成了帶有濃郁雲南風情的涉案作品,為推廣和宣傳雲南民族文化做出了傑出的貢獻。該案涉案《月光》系列作品為楊麗萍創作、表演、投資製作,創作完成於2003年,後被收錄於其本人投資創作、出任藝術總監和總編導並領銜主演的大型原生態歌舞集《雲南映象》中,並且其舞蹈藝術形象還被創作成《月光剪影》美術作品等系列作品,上述作品均已辦理了版權登記。其依法享有涉案系列作品《月光》 (包括但不限於舞蹈作品、攝影作品、美術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以及其他相關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三被告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由其運營的主打“雲南菜”的餐廳中大量使用涉案作品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

同時,這些行為實為搭乘作為雲南文化名片的楊麗萍及涉案作品的社會知名度和美譽度的便車,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三被告所經營的“雲海餚雲南菜”餐廳什剎海店與楊麗萍存在商業聯合、廣告代言等特定聯繫,使相關消費者對於三被告的“雲海餚雲南菜”餐廳什剎海店同楊麗萍的關係產生誤解,進而使三被告取得競爭上的優勢,明顯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楊麗萍公司代理人表示,原告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而三被告非法使用涉案系列作品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其著作權,同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嚴重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運營的“雲海餚雲南菜” 餐廳什剎海店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系列作品《月光》的侵權行為,並銷燬相關侵權制品;三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運營的“雲海餚雲南菜” 餐廳什剎海店中使用涉案系列作品《月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

對於楊麗萍公司的起訴,

三被告認為楊麗萍是中央民族歌舞團演員,在職期間她僅是表演者,不享有創作舞蹈《月光》的著作權,因此三被告認為該公司未得到楊麗萍全部著作權授權,更無權提起反不正當競爭訴訟。

同時雲海餚餐廳一直主打雲南民族風情,因此裝飾裝修、葫蘆絲音樂、身著彝族服飾的服務員都是為了凸顯雲南色彩。雲南舞大部分動作都是孔雀舞的基本動作,餐廳的裝飾裝修物用了基本的動作,而基本動作並未楊麗萍獨創的。

舞蹈作品是通過一系列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單一的舞蹈動作無法傳達任何思想或情感,不屬於舞蹈作品的表達,原告主張保護的舞蹈動作不屬於著作權法應予保護的客體。被控侵權裝飾物上的圖形是抽象的傣族舞蹈中的經典動作“三道彎”,這是公有領域的舞蹈動作。餐廳內的剪影屏風、隔斷、牆畫源於雲南民族舞個別動作,用於鐵藝、木製介質以及燈飾上呈現出靜態效果,且畫面與被訴侵權物不能分開,被訴侵權物整體具有實用性,不屬於著作權法中的任何表達,未侵犯原告的權利。而且,剪影裡無法反應任何舞者面貌和作品特徵,餐廳店內裝潢沒有使用楊麗萍的形象、姓名和舞蹈作品,沒有侵犯楊麗萍的權利。

三被告還認為,楊麗萍公司與其經營範圍完全不同,不存在競爭關係,也沒有引起混淆和攀附楊麗萍的故意,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於楊麗萍公司所訴的雲海餚門店通過裝修,混淆消費者視聽,讓消費者誤認為楊麗萍與門店有合作關係方面,心正意誠什剎海公司代理人表示,門店中使用的剪影都未使用楊麗萍本人姓名、肖像和作品。同時,代理人通過搜索大眾點評發現,雲海餚什剎海餐廳有網友評論10萬條,其中涉及楊麗萍的評論僅10條;通過微博等網站搜索,涉及雲海餚什剎海餐廳評論約12萬條,涉及楊麗萍字樣的只有3條。“在發現有網友提及楊麗萍後,門店及時作出澄清,表示了楊麗萍與門店並沒有合作關係。”心正意誠什剎海公司代理人表示,門店從未有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故意。

“原告是同時對多家雲海餚門店提起訴訟的,而在提起訴訟之前,原告聯繫到我們要求合作,但我們拒絕了,他們是在合作未果後,惡意提起訴訟。”心正意誠公司代理人表示。

基於上述理由,三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針對這一案件網友紛紛發表自己的看法。

有人純屬吃瓜群眾探討起雲海餚的飯菜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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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網友支持楊麗萍合法維權,號召大家尊重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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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有不少網友提出質疑,認為孔雀舞並非楊麗萍所創,其公司維權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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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西城法院尚未對該案作出判決,IPRdaily將持續關注這一案件進展。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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