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醫療損害糾紛訴訟注意事項

很多的醫療損害糾紛都不能通過醫患雙方的調解來解決,就只能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訴訟必須是要在訴訟時效規定之內向法院提起。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醫療損害糾紛訴訟注意事項

一、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

1、《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予保護。”

所謂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是指客觀上存在著知道的條件和可能,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均推定為知道權利受害侵害,應當自此時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例如,某女病人於1993年在甲醫院分娩時因大出血而輸入瞭解200毫升血,5個月後於乙醫院查出患了乙型炎。當時的病例上記載著這次輸血史,並指明是乙型肝炎的病因。該病人一直在乙醫院治療,從未到甲醫院申明這一情況。1996年初,由於所在單位醫療制度改革,需要病人自己承擔一部分醫療費用。至此,病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醫院負擔這部分醫療費用,並申明是剛剛知道乙肝與輸血有關。法院開始受理了本案,並通知了甲醫院。甲醫院的法律顧問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本安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分析意見,後法院駁回了原千的訴訟請求。

2、《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3、《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由此可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鑑於醫療糾紛專業性極強,實踐中一般採用“知道”而非“應當知道”的標準,具體來說,即患者知道有損害後果發生時,可以以此作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或損害後果出現後一段時間,患者通過某種途徑知道權利被侵害(即知醫院有過錯)時,也可以作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但最終損害後果出現後超過20年患方未起訴的,喪失勝訴權。

同時,如果患者有證據證明其在一年內曾向醫院提出賠償要求,或雙方經第三方調解機構調解的,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將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仍為一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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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損害訴訟程序

1、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醫學會提出申請,當事人在提交相關材料後,醫學會應該在45日內組織鑑定並得出鑑定結論。這就是採取下一步行動的依據,當然,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鑑定,但不能對鑑定委員會提起訴訟。

2、收集相關證據

當事人可以將醫院的就診記錄(病歷、發票、病情證明、診斷報告、手術記錄等等)作為證據固定下來。

3、向法院提起訴訟

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以下材料:

(1)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可以委託相關專業人士起草,也可以自行草擬,百度文庫裡面也有很多的模板可以參考。

(2)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信息個人難以調取,可以委託律師進行查詢。

(3)相關證據。醫療事故鑑定報告、醫院就診記錄等等。

4、開庭審理

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階段:開庭前準備;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述階段。

5、判決

開庭後,法院會在審理期限內進行判決,向原、被告及代理人送達判決書。

三、醫療損害糾紛訴訟注意事項

1、向衛生局申請處理和向法院起訴這兩種方式不能同時進行,如果有這種情況,按照訴訟阻卻行政處理的原則,將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2、影響醫療事故賠償額的因素主要有三個:

(1)醫療事故等級;

(2)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3)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這三個因素,在醫療事故鑑定書中會有列出。

3、在訴訟過程中,遵循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院方有責任證明自己的行為符合診療護理常規,如果不能證明,則責任在院方。

除了要在訴訟時效之內提起訴訟之外,還應當正確的選擇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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