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出事故,用人單位請求判令不存在勞動關係,法官這樣判......

生活中

有不少的用人單位

通常會認為

勞動者收錢辦事

超壓工作

甚至無償加班等等

自是應該

但是

當勞動者因工受傷了

卻是“活該”

此時他們往往會

使出拙劣伎倆來“甩鍋”

比如“有恃無恐”地打出

“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旗號

炒掉“活該”的勞動者

俗稱“翻臉不認人”!

貨車司機出事故,用人單位請求判令不存在勞動關係,法官這樣判......

今天

精選案例

便是這樣的一種情況!

某用人單位

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

請求法院判令與被告(勞動者)

不存在勞動關係

......

法官會怎麼判?

判決結果會如該用人單位所願?

請接著往下看:

貨車司機出事故,用人單位請求判令不存在勞動關係,法官這樣判......

案由

被告(勞動者)於2016年9月14日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請求:請求確認被告與原告(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該委員會於2016年12月2日作出深勞人仲案(2016)646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原告不服,請求判決:確認原、被告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PS:本院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貨車司機出事故,用人單位請求判令不存在勞動關係,法官這樣判......

案情回顧

被告於2016年7月30日駕駛粵B8U6**號輕型貨車(車輛登記在案外人深圳市某油脂公司名下,原告為該車輛購買了車輛保險,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原告)在瀋海高速路段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被告受傷。事故發生後,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女兒林某前往處理交通事故,並交納10萬元醫療費。

被告主張其於2016年7月10日入職原告,工作崗位為司機,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告在仲裁提交了送貨單、深圳市肉類屠宰出廠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短信截圖等證據證明其主張。

(該送貨單中客戶名稱為“某某(公司)”,深圳市肉類屠宰出廠單中的送往單位顯示為“某某肉品配送有限公司”,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中的配送目的地為深圳市龍崗五豐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在仲裁時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但稱該部分證據系深圳市某肉類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並不是原告提供的,同時,對車輛所載物品運送至被告處也不知情。

另外,原告主張被告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女兒林某招聘的員工(也即原告確認被告系林某招聘並由其安排工作的事實),林某系案外人油脂公司的總經理,其處理交通事故的行為系代表案外人油脂公司處理。原告提交了招聘信息、原告與油脂公司購貨合同、銀行流水、微信記錄等證明其主張,被告對該部分證據不予確認。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為查明事實,欲追加油脂公司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並向油脂公司郵寄了相關材料,但郵件因公司已搬遷被退回。同時,在向原告調查詢問油脂公司相關信息時,原告對油脂公司的辦公地址陳述不清,也明確表示不能提供林某的社保清單。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陳述,可以明確,被告系林某招聘並安排工作,其運送車輛及貨物與原告及案外人油脂公司均有關聯。原告主張林某系案外人油脂公司的總經理,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不予採信。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送貨單予以確認,又陳述不清楚該貨物運往何處,原告提交的證據顯示其與案外人油脂公司有密切的業務往來,但又陳述其不清楚案外人油脂公司的辦公地點,其陳述相互矛盾,嚴重缺乏誠信,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採信。

因對油脂公司無法直接送達,追加其參加訴訟對事實的查明也不能提供幫助,為避免增加訴累,本院決定不再追加油脂公司參加訴訟。鑑於林某與原告法定代表人之間系父女關係,被告駕駛的車輛系原告購買車輛保險,運送的貨物也與原告相關,本院認為被告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自2016年7月10日起與原告存在勞動關係,對被告的主張,本院予以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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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與原告深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二、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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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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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煥湘

勞動爭議審判庭審判員

勞動爭議中,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時,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勞動合同或就工資領取、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記錄等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予以證明,勞動者已舉證證明在用人單位勞動,但用人單位主張不存在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

在本案中,勞動者已經提供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為用人單位及案外關聯公司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主張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的系案外公司,本院在查明用人單位與案外公司存在關聯、但用人單位對其關聯公司情況不能如實陳述的情況下,本院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就本案情況而言,法官提請勞動者注意:

1.在就業入職時應當對用人單位具體情況有充分了解,不要入職無營業資格的個體經營或未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經濟組織,減少不必要的風險;

2.入職時勞動者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勞動報酬、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事項;

3.如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出現在關聯企業混同用工的情況,而勞動者無法明確其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同時向關聯企業主張權利,避免關聯企業在訴訟過程中推脫勞動關係的存在,造成勞動者的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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