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烟台一男子私藏枪支被判刑!

非法持有枪支会给自己和他人,都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在烟台,居然有人私藏枪支、弹药?到底是谁这么大胆?往下看!

近日,福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法院调查了解到:涉案被告人陈某是福山某村人,其于90年代初购买了一支双筒猎枪及子弹数枚。枪买回来后,陈某经常拿出来保养,枪支性能良好,可以击发。2018年2月份,陈某被人举报家中藏有猎枪。接到举报后,民警在陈某家中依法进行调查时,陈某主动上缴其私藏的一支双管猎枪、四发子弹及五只弹壳。

经鉴定书证实,陈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且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所持有的子弹为弹药。在法庭审理中,陈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并深刻认识到自己对法律不重视,意识淡薄,对此感到后悔莫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鉴于被告人陈某主动上缴枪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非法持有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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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法擅自持有枪支。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公务枪支、射击运动枪支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无论其主观目的为何,也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该枪支,应依照刑法第128条的规定,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陈某购买并藏匿猎枪,因此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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