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彙編作品著作權”和“彙編權”?

著作權十七項權利中,有一項較為特殊的權利——彙編權。之所以特殊,是因為單從字面意思來理解,很容易誤解為彙編權是彙編作品的著作權。其實,彙編權和彙編作品的著作權是二個不同概念,今天,就由小編為大家介紹二者之間的區別。

如何區分“彙編作品著作權”和“彙編權”?

什麼是“彙編權”?

答: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什麼是“彙編作品”?

答: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彙編權”與“彙編作品的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答:從《著作權法》給出的定義來比較,顯而易見“彙編權”與“彙編作品的著作權”最大的區別是權利人的主體不一樣。彙編權的權利主體是被彙編作品的著作權權利人,而彙編作品的著作權是由彙編者享有。

舉個例子:王作家出版了一本故事集,這個故事集包含了十個故事,而每個故事都取自於不同的作者。這本故事集是王作家通過徵得十部作品的著作權人同意之後,對這十部作品進行選擇、彙集、編排而產生的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王作家享有這本故事集的著作權就是彙編作品的著作權,而被彙編作品作者同意王作家彙編其作品的行為,就是他們行使自己享有的彙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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