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版《我不是藥神》:8人走私印度抗癌藥,檢方:不起訴

5月7日上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召開全省檢察機關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新聞發佈會。會上發佈了“全省檢察機關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徐州版《我不是藥神》:8人走私印度抗癌藥,檢方:不起訴

在辦理銷售印度“易瑞沙”等抗癌藥品系列案件時,

檢察官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情”與“法”的抉擇。

徐州版《我不是藥神》:8人走私印度抗癌藥,檢方:不起訴

2018年8月間,

徐州市鼓樓區檢察院受理了劉某某、張某等人

銷售“易瑞沙”等印度仿製抗癌藥品系列案件。

張某等人與印度人相勾結,

將未經批准進口的印度仿製抗癌藥從海關走私入境囤倉,

銷售至全國各地,

涉案金額達3000餘萬元。

徐州版《我不是藥神》:8人走私印度抗癌藥,檢方:不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

未經批准生產、進口的藥品按假藥論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只要嫌疑人主觀明知是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客觀上將該藥品進行銷售,即構成銷售假藥罪。根據該規定,案件毫無爭議,涉案14名嫌疑人均構成銷售假藥罪。

“易瑞沙”等藥物對癌症治療,特別是晚期癌症治療具有很好的療效,當時進口藥價格高昂,許多癌症患者都吃不起。印度生產的“易瑞沙”等仿製藥品,藥物成分和原研藥物相比等級稍低,但成分含量基本一致,雖然該藥沒有經過我國實驗和檢測,具有一定風險,但是價格卻便宜很多。

徐州版《我不是藥神》:8人走私印度抗癌藥,檢方:不起訴

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觸犯了刑法規定,

卻在客觀上確實幫助了癌症患者,

其社會危害性低於其他的銷售假藥犯罪

這種行為確實具有危害性!

首先藥品劑量是根據歐洲人體質研發,是否適應我國人口體質沒有進過檢測試驗;

其次這些藥品多是仿製或者偽制,不能排除含有有害成分或者根本無效、對人身造成二次傷害的可能。

徐州版《我不是藥神》:8人走私印度抗癌藥,檢方:不起訴

《我不是藥神》劇照

面對這件特殊的案件,

徐州市人民檢察院一方面

指導鼓樓區檢察院與公安機關積極溝通,

把立案範圍僅限於嚴重擾亂國家對藥品的管理秩序、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印度仿製抗癌藥行為,

對於僅為了病患使用,

只收取適當工本費的不予認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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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藥神》劇照

經過省、市、區三級院反覆討論,並聽取了法律專家、法學者等多方意見,在與徐州中級人民法院、徐州市公安機關多次溝通後,一致認為應對該案適用寬嚴相濟政策,根據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等具體情節決定起訴或者是不起訴。

經過討論研究,

鼓樓區檢察院最終

對犯罪數額較低、

積極退贓、認罪態度較好的8人

做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對犯罪數額較大的另外6人依法提起公訴。

目前提起公訴的6名被告人在法院審理中。

延伸閱讀

代購藥、仿製藥、抗癌藥……

哪些“以假藥論”案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這場發佈會告訴你答案!

藥品關乎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國對藥品實施最嚴格的管理制度,刑法第141條也對生產、銷售假藥罪規定為行為犯。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當下在藥品監管、法律規定與醫學療效、病患需求之間有時也存在著現實困境。而對生命健康的追求渴望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在5月7日上午江蘇省檢察院舉行的全省檢察機關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新聞發佈會上,省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蔣永良表示,在辦理“以假藥論”的案件時,始終堅持依法慎重處理、區別對待,充分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考慮相關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權衡行為本身對國家藥品監管秩序的實際破壞與對患者生命權、健康權的維護之間的關係,嚴格依法審慎作出相關決定,不是簡單追求刑罰打擊。

徐州版《我不是藥神》:8人走私印度抗癌藥,檢方:不起訴

藥品關乎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我國對藥品實施最嚴格的管理制度,刑法第141條也對生產、銷售假藥罪規定為行為犯。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當下在藥品監管、法律規定與醫學療效、病患需求之間有時也存在著現實困境。

蔣永良介紹,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以下幾種情形,江蘇省檢察機關在辦案中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1)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的;

(2)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對病患尤其是癌症等嚴重疾病患者有真實療效的;

(3)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的;

(4)對於患者及家屬跨境買藥自用的,受病患委託代購沒有收取或者只收取少量藥品流轉工本費的。

此外,對於受僱傭為銷售假藥者從事運輸、配送、分揀等活動的人員,除參與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也不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揚州高郵市檢察院辦理的王某銷售假藥案,被告人王某從海外代購未經批准進口的眼藥水、感冒藥等7種藥品合計20餘盒,並將其中部分予以銷售。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王某代購的藥品數量較少,在國外為真藥,在國內因未經許可依法評價為“假藥”,且未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輕微。經公開聽證,依法決定不起訴,並建議公安機關對一批類似案件不予刑事處理,多人被免予刑事追究。同時檢察機關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意見,促使高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王某做出了罰款、沒收假藥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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