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代銷汽車會計做賬處理方法

代購代銷是企業中非常常見的業務,那麼關於汽車代購代銷方面的會計處理方法,你會嗎?今天就和大家討論一下

代購代銷汽車會計做賬處理方法

受託方只收取手續費,嚴格按照委託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商品.在這種代銷方式下,委託方在收到受託方的代銷清單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銷項稅額;受託方以委託方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進項稅額.由於受託方按委託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必然導致同一業務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一般情況下,受託方交納的增值稅額為零.同時,對受託方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應作為向委託方提供的勞務報酬並交納增值稅.

代購代銷汽車會計做賬處理方法

例1:A企業委託B企業銷售甲商品100件,協議價200元/件,該商品成本120元/件,B企業按協議價格出售給顧客,A企業按售價的10%支付B企業手續費.B企業銷售了全部甲商品,並向A企業開具了代銷清單(增值稅稅率17%,營業稅稅率5%).

(1)A企業的稅務及會計處理: ①將甲商品交付B企業時,

借:委託代銷商品 12000元

貸:庫存商品 12000元

②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B企業 23400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元(20000×17%)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00元

貸:委託代銷商品 12000元

借:營業費用 2000元

貸:應收賬款-B企業 2000元

③收到B企業匯來的價款淨額時,

借:銀行存款 21400元

貸:應收賬款-B企業 21400元

(2)B企業的稅務及會計處理:

①收到甲商品時,

借:委託代銷商品 20000元

貸:代銷商品款 20000元

②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23400元

貸:應付賬款-A企業 20000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元(20000×17%)

借:代銷商品款 20000元

貸:委託代銷商品 20000元

③取得A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元

貸:應付賬款-A企業 3400元

④支付A企業款項並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A企業 23400元

貸:銀行存款 21400元 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2000元

⑤計算應交納的營業稅時: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或其他業務支出) 100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100元(2000×5%)

公平價統計二手車主要涉及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按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減按2%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免徵增值稅等幾種情形,但不管哪種情形均開具普通發票。以某納稅人銷售一輛二手車,價格是50000元(含稅)為例,增值稅處理辦法及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如下:

1.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適用情形為: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買的按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二手車。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納入試點以後購買的按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二手車。應納增值稅=50000/(1+17%)×17%=7264.96(元)。

2.按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適用情形為: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已使用過的屬於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二手車。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的二手車。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納入試點以前購買的二手車。一般納稅人銷售非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如銷售抵債方式取得的二手車)。從事二手車經銷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的二手車。應納增值=50000(1+4%×4%/2=961.54(元)。

3.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情形為: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已使用過的二手車。應納增值稅=50000/(1+3%)×2%=970.87(元)。

4.免徵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免徵增值稅。

代購代銷汽車會計做賬處理方法

閱讀延伸:

購買二手車戶操作方法

辦理機動車過戶手續,需要車輛登記人事先處理完畢車輛的違章和事故,要求車輛手續證件齊全有效,有機動車登記證書,合格證,行駛證,保險等手續材料證件。 再由雙方當事人和車輛一起到車輛登記的車管所申請過戶,當事人雙方需要出具身份證,如果當事人是異地戶籍,還需要出具在本地居住證。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八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准的轉讓證明;

(六)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轉移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身份證明是指: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其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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