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劉某走私毒品案在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系《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我市針對重大刑事案件首次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市檢察院張和林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廖萬春院長擔任審判長,領導帶頭辦案,為我市全面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起到示範性作用。
![湛江市檢察院首例認罪認罰案件當庭宣判](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該案由湛江海關緝私局偵查終結,被告人劉某受他人僱傭於2018年12月14日攜帶毒品從泰國乘坐飛機抵達湛江機場,在機場國際到達廳被抓獲,並在行李中查獲2921克氯胺酮,依法應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2019年3月15日市檢察院受理該案後,經審查認為該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願認罪認罰,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市檢察院建議以走私毒品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萬元,在聽取其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見證下,劉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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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張和林檢察長在保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等必要環節外,基於被告人認罪認罰,簡化了庭審環節的部分內容:如法庭調查環節,著重核實被告人劉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自願性和合法性,將本案證據打包向法庭出示並質證;法庭辯論環節,因控辯雙方對本案的定性量刑無實質性分歧,被告人、辯護人均表示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內容。整個庭審規範、簡潔、順暢,僅用時30分鐘,取得了預期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休庭期間,張和林檢察長向到庭觀摩學習的檢察官講解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普通程序的開庭模式和應對策略。
經合議庭評議後,法院當庭宣判,採納市檢察院精準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後,被告人表示服從判決,不提起上訴。
本案的成功辦理,真正落實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程序從簡、實體從寬的要求,發揮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敦促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平息社會矛盾、節約司法成本等方面的優勢,為今後我市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提供了指引和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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