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某等五人恶势力犯罪案宣判

近日,施甸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何某某等五人恶势力犯罪案件,施甸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五名被告人均获刑。

施甸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某等五人恶势力犯罪案宣判

2018年6月底至2018年11月初,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在施甸县甸阳镇勐底路站街卖淫的卖淫女进行纠集、管理和控制,多次实施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

该案经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6978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68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施甸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某等五人恶势力犯罪案宣判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施甸县检察院始终坚持对黑恶势力零容忍,多次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依法快捕快诉。该案的从严惩处,有利打击了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确保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推进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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