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轉讓後抵押權不轉移登記4大的法律風險,你知道幾個?

主債權轉讓後抵押權不轉移登記4大的法律風險,你知道幾個?

原標題:主債權轉讓後抵押權不轉移登記4大的法律風險


在司法實踐中,主債權發生轉讓後,包括抵押權在內的從權利亦發生轉移。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齊精智律師提示債權受讓人取得的抵押權系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並非基於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設定抵押權,故不因受讓人未及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而消滅。

但由於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生效的物權屬性,導致主債權人已經發生變更,而抵押權人在辦理轉移登記之前還登記的是主債權轉讓人名下。由此引發的法律風險分析如下:

一、主債權轉讓導致抵押權轉讓的,行政機關可以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因主債權轉讓導致抵押權轉讓的,當事人可以持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被擔保主債權的轉讓協議、債權人已經通知債務人的材料等相關材料,申請抵押權的轉移登記。

二、主債權轉讓導致抵押權轉讓,未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誤導情形。

1、受讓抵押權後,申請實現(非訴程序)抵押權,應先辦抵押登記 。

裁判要旨:抵押權因債權轉讓而轉移,申請債權轉讓取得不動產抵押權的擔保物權實現,需要先行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

案件來源:浙江金華婺城區法院(2014)金婺商特字第2號“某實業公司與吳某擔保糾紛案”,見《不動產抵押權受讓需辦理轉讓登記--浙江金華婺城區法院裁定潔豪公司申請吳小健實現擔保物權案》(包大進),載《人民法院報?案例精選》(20140925:06)。

2、債權轉讓,抵押權一併轉讓(即使未辦抵押權變更登記,受讓人也享有抵押權)。

裁判要旨:《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了抵押權處分的從屬性,抵押權作為從權利應隨債權轉讓而轉讓。債權受讓人取得的抵押權系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並非基於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設定抵押權,故不因受讓人未及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而消滅。

案件來源:湖南綠興源糖業有限公司、丁興耀等借款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40號]

3、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后,抵押權仍可隨主債權一併轉讓。

法院對抵押物查封,既不影響主債權受讓人所享有的就抵押財產拍賣變賣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也不影響第三人對抵押物主張普通債權的權利。

  • 1、抵押人因與第三人債權債務糾紛導致抵押物被法院查封之後,法院只是查封得是抵押物的所有權而非抵押權。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發生轉移登記,抵押物的所有權人沒有發生變化,只是抵押權人由主債權轉讓人轉移登記為主債權受讓人。
  • 2、抵押物被查封后轉移登記對第三人的債權不發生任何影響。無論抵押權人是否隨著主債權的變更而變更,第三人對抵押人的普通債權均不發生變化,執行順序以及債權數額均不受抵押權人變化的影響。

4、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后,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的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齊精智律師認為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並沒有加重債務人的經濟或法律負擔,更不會影響抵押權人和債權人的任何權益,故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后,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綜上,主債權轉讓導致抵押權轉讓後,主債權受讓人應當及時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以防止抵押權的名義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而導致的法律風險。

作者:齊精智,陝西明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金融、合同、公司糾紛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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