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合同條款中判斷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我們曾經安排過一系列的文章介紹“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在稅收法規中對於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判斷基本都針對“結算方式”。

比如銷售貨物有可能存在以下結算方式:直接收款方式、委託代銷方式、預收賬款方式、賒銷方式、分期收款方式、託收承付方式、委託銀行收款方式。

但是,在實務操作過程中,銷售(商務)部門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可不會按照稅收法規註明該合同的結算方式,我們今天通過案例的形式來介紹如何通過合同條款來判斷正確的增值稅納稅業務時間。

今天我們均以銷售貨物為例,因為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判斷相對複雜。首先讓我們看下圖的合同條款:

如何從合同條款中判斷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這是常見的購銷合同樣式之一,如何判斷其屬於哪種結算方式?

從圖片可以直觀的看出來:“乙方收到甲方的貨款(銀行底單傳真件)後發貨”,由於合同並沒有更詳細的規定,因此有可能的結算方式包括:直接收款方式、分期收款方式或預收貨款方式。

因為該合同的描述不夠嚴謹,並沒有規定是否為全額收到甲方的貨款:如果是全款收取再發貨,那麼就縮小為直接收款方式或預收貨款方式;如果不是全款收取再發貨,那麼就是分期收款方式。

同時,因為該合同的描述沒有具體約定收款和發貨之間的時間有多長,是當天?三天內?三十天內?這會直接影響判斷是直接收款方式或預收貨款方式。如果收款與發貨之間緊密相連,可以被認定為直接收款方式;如果先收款後發貨,而且兩者之間存在較長時間間隔,可以被認定為預收貨款方式。

對於比較容易混淆的四種結算方式簡要區分如下:

如何從合同條款中判斷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接下來,我們在看一個合同範本:

如何從合同條款中判斷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這是一個典型的框架式合同,因為某些貨物交易非常頻繁,不可能每一單貨物都簽訂合同,一般都是簽訂一個框架合同,然後按具體訂單進行合同履行。

在這個合同中,我們可以明確的看到“乙方將材料送至工地,......結算一次”,可以認定為賒銷方式,因為後續做了明確的規定,如果甲方未將一定數量的材料款項結清,將不會發出下一批材料。那麼我們可以認為,這是一個多次賒銷的合同,每一次送貨都構成一個單獨的賒銷協議。

另外,這個合同中的定金需要特別注意,從法律上來說定金不作為合同開始實際履行的象徵,而只是確保合同得到履行的一種保證,所以不能判斷為收到定金開始執行合同,進而確定該合同的結算方式為分期收款方式。

一句話總結:

合同的結算方式主要看三點:什麼時候收錢,什麼時候發貨,收錢和發貨的順序以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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