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重拳治亂!靈璧縣邵安徽等6人非法採礦案一審宣判

【扫黑除恶】重拳治乱!灵璧县邵安徽等6人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

【扫黑除恶】重拳治乱!灵璧县邵安徽等6人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

5月4日,靈璧縣法院依法對邵安徽、邵靈璧、邵小圩、徐松、李鵬、張磊非法採礦案一審公開宣判。

【扫黑除恶】重拳治乱!灵璧县邵安徽等6人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扫黑除恶】重拳治乱!灵璧县邵安徽等6人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

2016年以來,被告人邵安徽、邵靈璧、邵小圩、徐松、李鵬、張磊長期在靈璧縣下樓鎮靈山區域非法採礦,經國土資源部門多次查處後不知悔改,依然非法盜取國家礦山資源,且邵安徽等人以復墾項目為名義進行非法採礦,嚴重破壞靈山區域的生態環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邵安徽、邵小圩、徐松、李鵬、張磊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邵靈璧、張磊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邵小圩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六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實存在,罪名均成立。但公訴機關指控六被告人系惡勢力犯罪集團不當。被告人邵小圩犯數罪,依法適用數罪併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邵安徽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其行為構成立功,經查,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明及在逃人員登記表等證明,2018年10月16日,尹集責任區刑警隊接到邵安徽電話舉報網上逃犯徐明正在夏樓鎮丁閣村後山村北部其自家田地內澆水,在邵安徽帶領下將徐明抓獲。綜上被告人邵安徽的行為構成立功。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被告人邵安徽、徐松積極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邵安徽構成立功;被告人邵小圩、邵靈璧積極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李鵬、張磊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第一起非法開採中,被告人邵安徽、徐松積極參加,並在案件中起積極、主導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邵小圩、李鵬、張磊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故意傷害中,被告人邵小圩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合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綜合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及本案的具體情節,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徐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被告人邵安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對被告人邵小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對被告人張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對被告人李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對被告人邵靈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松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被告人邵安徽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三、被告人邵小圩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四、被告人張磊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五、被告人李鵬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六、被告人邵靈璧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七、被告人邵安徽、徐松、邵小圩、張磊、李鵬扣押在公安機關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萬零四百四十元依法予以追繳;被告人邵靈璧、張磊扣押在公安機關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二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扫黑除恶】重拳治乱!灵璧县邵安徽等6人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

宿州檢察新媒體出品

審 核 | 黃春雷

來 源 |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 輯 | 趙玉紅 任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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