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虛假訴訟!威遠這起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自食惡果……

​4月19日,威遠縣法院依法對一起虛假訴訟案件參與人作出處罰,1名當事人被司法拘留五日、罰款3萬元;1名當事人被處罰款3萬元;2名”證人‘’被處罰款2萬元。


偽造證據、虛假訴訟!威遠這起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自食惡果……


案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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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9日,威遠縣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虛假訴訟案件,撤銷原審民事調解書,駁回原審原告吳某峰的訴訟請求,並對妨害民事訴訟當事人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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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讀拘留決定書、罰款決定書



2

2014年4月,陳某某找到吳某峰,稱其愛人翁某某在外幹工程欠了款,債權人起訴強制執行賣門面,為保住門面請求幫助訴訟,並向吳某峰出具現金借款50萬元借條,定於2013年12月底前歸還,借款日期倒籤為2012年2月10日,同時共同商量找證人吳某成、夏某作虛假證詞。2014年4月4日,吳某峰持借條向威遠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翁某某、陳某某立即歸還借款50萬元。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二被告分三期返還原告借款50萬元;原告自願放棄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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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拘留所執行



3

2018年8月24日,威遠縣檢察院向威遠縣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該案民事調解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調解內容是虛假的,涉嫌虛假訴訟。11月15日,縣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該案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中止原民事調解書的執行。再審期間,原審原告吳某峰申請撤訴,縣法院裁定不准許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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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遠縣法院再審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判決撤銷(2014)威民初字第939號民事調解書,駁回原審原告吳某峰的訴訟請求。對妨害民事訴訟的陳某某處以罰款3萬元、司法拘留5日;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吳某峰處以罰款3萬元;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吳某成、夏某分別處以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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