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公告(太检民公[2019]34122200003号)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公告(太检民公[2019]34122200003号)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太检民公[2019]34122200003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胡振鹏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范围遍及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人民路196号

联系电话:0558-8665609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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