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的,处两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比较长,对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比较详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也喜欢考这方面的内容,自刑罚完毕之日起五年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负责人,但法律并没有说不能担任其他行业的主要负责人。

大家学习的时候一定要分清楚!

安全生产法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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