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关于隐藏在保险合同中的不计免赔条款的法律问题


案件聚焦:关于隐藏在保险合同中的不计免赔条款的法律问题

案件回顾


2018年1月27日晚上20时许,案外人吕先生驾驶小珍珠公司所有的小轿车沿沪昆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至上海市松江区G60北侧近枫泾收费站处附近,因前方行驶车辆货物砸落,致使吕先生的车辆车头损坏。事故发生后,事故对方车辆驶离现场。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事故对方车辆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且未立即保护现场,因此事故对方车辆全责,案外人吕先生无责任。嗣后,小珍珠公司修理车辆花费数万元。


小珍珠公司认为,其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对于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是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因涉案事故对方车辆无法查明,保险理赔应当扣除30%的免赔率。因此双方存在争议,导致涉诉。


法庭审理


法庭上,原告称其在保险经纪公司处购买涉案车辆保险时,合同期间从来没有收到过保险条款。被告保险公司则主张,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确实通过保险经纪公司签署,其已经将全套的保险材料交付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理应也交付给原告。同时,保险条款可以在被告官网查询,并且保险单上重要提示中也写明了相关内容,故被告已经事先向原告告知了绝对免赔条款,原告也已经接受,故本案可以适用相关条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交付全套的保险合同材料,包括保险条款。被告现无法提供任何交付凭证,本院无法仅从保险单的格式记载事项中直接推定,原告实际收到了全套的保险资料。退一步讲,即使原告实际收到全套保险资料,绝对免赔条款在本质上免除了被告的保险责任,被告应当重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而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曾经就相应的条款内容向原告作出过明确的解释说明,故被告的行为,与法相悖,被告关于本案应当适用30%绝对免赔率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维修损失理赔款79,400元。


法官说法


绝对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对于事故的赔偿金额免赔一定比例的损失金额,如本案中的保险条款约定了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市面上流通的各类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均存在一定比例的绝对免赔率或者绝对免赔额的条款,且这类条款通常并未被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而是隐含在其他保险条款或者在保单正面以特别约定的形式出现,往往不为投保人所注意,但其确实可能起到免除保险人部分或全部理赔责任的效果。


因此投保人在为自身车辆投保时除了格外注意这些带有“绝对”“不计”字眼的条款外,还可以主动询问保险公司合同中涉及的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特殊约定,对于价值较高的保险车辆,我们建议可以在投保机动车商业险时询问是否有额外的附带险种以进一步分散风险。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李琛、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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