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關於隱藏在保險合同中的不計免賠條款的法律問題


案件聚焦:關於隱藏在保險合同中的不計免賠條款的法律問題

案件回顧


2018年1月27日晚上20時許,案外人呂先生駕駛小珍珠公司所有的小轎車沿滬昆高速由東向西行駛過程中,至上海市松江區G60北側近楓涇收費站處附近,因前方行駛車輛貨物砸落,致使呂先生的車輛車頭損壞。事故發生後,事故對方車輛駛離現場。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因事故對方車輛在事故發生後駛離現場且未立即保護現場,因此事故對方車輛全責,案外人呂先生無責任。嗣後,小珍珠公司修理車輛花費數萬元。


小珍珠公司認為,其通過保險經紀公司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險,涉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此有權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告對於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但是認為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因涉案事故對方車輛無法查明,保險理賠應當扣除30%的免賠率。因此雙方存在爭議,導致涉訴。


法庭審理


法庭上,原告稱其在保險經紀公司處購買涉案車輛保險時,合同期間從來沒有收到過保險條款。被告保險公司則主張,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確實通過保險經紀公司簽署,其已經將全套的保險材料交付保險經紀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理應也交付給原告。同時,保險條款可以在被告官網查詢,並且保險單上重要提示中也寫明瞭相關內容,故被告已經事先向原告告知了絕對免賠條款,原告也已經接受,故本案可以適用相關條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作為專業的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交付全套的保險合同材料,包括保險條款。被告現無法提供任何交付憑證,本院無法僅從保險單的格式記載事項中直接推定,原告實際收到了全套的保險資料。退一步講,即使原告實際收到全套保險資料,絕對免賠條款在本質上免除了被告的保險責任,被告應當重點向投保人進行說明,而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曾經就相應的條款內容向原告作出過明確的解釋說明,故被告的行為,與法相悖,被告關於本案應當適用30%絕對免賠率的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採納。因此被告應當支付原告維修損失理賠款79,400元。


法官說法


絕對免賠率是指保險人對於事故的賠償金額免賠一定比例的損失金額,如本案中的保險條款約定了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方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市面上流通的各類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中均存在一定比例的絕對免賠率或者絕對免賠額的條款,且這類條款通常並未被規定在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分,而是隱含在其他保險條款或者在保單正面以特別約定的形式出現,往往不為投保人所注意,但其確實可能起到免除保險人部分或全部理賠責任的效果。


因此投保人在為自身車輛投保時除了格外注意這些帶有“絕對”“不計”字眼的條款外,還可以主動詢問保險公司合同中涉及的免除保險人賠償責任的特殊約定,對於價值較高的保險車輛,我們建議可以在投保機動車商業險時詢問是否有額外的附帶險種以進一步分散風險。


來源|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李琛、徐振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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