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旭青等33名被告人組織賣淫、開設賭場、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案二審公開宣判

2019年4月24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劉旭青等33人組織賣淫、開設賭場、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12月28日,禪城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犯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劉旭青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其餘3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九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劉旭青等33名被告人組織賣淫、開設賭場、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案二審公開宣判

一審宣判後,劉旭青等25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佛山中院受理此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其後,上訴人陳詩兵、蔡喜容申請撤回上訴,佛山中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

劉旭青等33名被告人組織賣淫、開設賭場、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案二審公開宣判

佛山中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劉旭青、陽良勝等人以親屬、老鄉關係為主要紐帶,在佛山市禪城區鎮安一帶聚集黃引南等被告人,逐步形成40餘人的組織賣淫團伙。該組織賣淫團伙以威脅、恐嚇的手段租賃、控制鎮安一帶大量的出租屋,並通過收取管理費、保護費等控制附近的賣淫活動。該組織賣淫團伙還在該區域的“三角屋”存放刀具、棍棒等,暴力解決嫖客與賣淫女之間的糾紛,多次在該區域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演變成在鎮安一帶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期間,被告人劉旭青、陽良勝等人還利用士多店、出租屋、微信群等開設賭場,從中抽頭漁利。

佛山中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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