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供求是房產稅的四大功能之一 最終目的無可置疑

房產稅作為樓市調控的長效機制 理所當然降房價

最新的關於房產稅的消息,就是今年三月份提出的穩步推進房產稅立法程序進程,房產稅儘快開徵已經板上釘釘,雖然反對的聲音還有不少,主要是有人說已經徵收過土地出讓金,房產在收稅就屬於重複收稅。另一個理由是說,中國稅負已經很重,繼續增加人民負擔,不符合社會潮流。還有人說,中國土地公有,不是個人土地,應該找土地所有者徵稅。凡此種種,歸結為一句話就是,中國的房產稅是惡稅,雖然國外都在普遍徵收,但是人家是私有制,公有制社會徵收房產稅就是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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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些問題,賈康就說過土地出讓金屬於地租類,與房屋持有環節徵收房產稅無關。此外,有充分證據證明房產稅根本不是新稅種,中國的稅務體系中一直都有這個稅,知道現在都在商業地產、工業地產中徵收,由於以前我國的住房沒有形成私有化系統,所以沒有進行徵收。但是在個人住房的出租費用中一直也有房產稅徵收的環節。至於,外國與中國在稅務結構上的差別,確實存在,外國的稅務體系並不一定全部使用中國。比如美國的住房稅收是對全部房屋徵收,並且稅收額度也很高。我國需要建立的是適合國內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生活習慣,以及支付能力的房產稅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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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來說,房產稅有三大功能,一是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不容否認,我國地方政府存在機構龐大臃腫,人浮於事的情況,這也就需要很大的資金支持,才能保證地方政府的正常運轉。但是這個問題應該解決,通過改革的方式,逐步建立小政府大社會的模式才是正確的方向,也是減少政府財政壓力的正確途徑。但是,房產稅在國際上的成功經驗證明,地方政府某些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通過房產稅公開透明運行,不但有利於解決資金來源困難問題,也有利於鼓勵市民參與建設的積極性,密切政府與市民的聯繫。目前,我國地方建設資金主要通過土地財政解決的模式是不可持續的,你不可能永遠都有土地賣,社會對土地的需求也不是無窮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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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的第二個功能就是調控樓市供求關係,我國已經走過20多年調控歷程,中央政府發過的調控措施加到一塊都快上百條了,這輪調控僅僅兩年,地方政府的政策就有400多條。但是,每次都是轟轟烈烈上陣,稀里嘩啦下臺。一輪又一輪,讓人們在期待中失去信心,在希望中走向失望。在這幾年的重要會議上,都反覆強調要儘快開徵房產稅,人們再次把房產稅作為調控房價的希望。沒有別的道理,只是人們認為,房產稅抑制投資需求,就能增加市場供應,增加投資者的持有成本,就會抑制投資者持有閒置房屋的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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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的第三個功能就是調節收入分配,收入高的人投資房產,擁有多套房屋用於投資,有較高的資產性收入,收入高的人多繳稅也符合國際慣例。這個不可否認, 但是,也有專家說,房產稅主要調節貧富差距,絕非針對高房價就有點過了。不針對房價,不是為了調控,這麼急急忙忙地出臺房產稅就沒有必要了。調節收入分配也是當前的主要工作之一。但是,收入分配矛盾最大的地方還在一次分配,不是二次分配,特別是對國有企業高管的收入,對壟斷行業的高收入問題,當然包括腐敗等黑色收入,這些都是矛盾的焦點。這些問題不解決,在房產稅上調節收入豈不是避重就輕,用橡皮錘子打鐵?

調整供求是房產稅的四大功能之一  最終目的無可置疑

房產稅的第四個功能就是調控樓市,堅決遏制房價上漲。事實上,我國的房產稅,確實是作為了調控樓市的長效機制之一,也是最重要的長效機制。這點不用再質疑。如果不是房價過高,不是,屢調屢漲,房產稅恐怕還不能提高到議事日程上來。

雖然,在樓市調控政策中,房產稅作為“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重要措施。但是把房產稅也不是調控的定海神針,指望開徵房產稅就能調控一了百了,也不現實。你可以說房產稅有利於調節收入分配關係,但是不能把它作為調節收入的主要手段。實事求是地說, 房產稅有利於抑制投資需求,也應當說,這是調控的主要目的和方向,自然對讓房價迴歸理性有重要意義。【本文由“馬躍成”賬號發佈20190429】

調整供求是房產稅的四大功能之一  最終目的無可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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