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小金庫,燒燬會計憑證及賬冊。日前,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以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林某生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貳萬元。
2018年4月初,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檢察院將一條有關涉嫌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辦查處。蕉城警方隨即展開調查,發現林某生在寧德某公司任職期間,於1997年至2012年設立小金庫,除部分總賬、明細賬外,其他收支會計憑證及賬冊均被其燒燬。根據調查結果,民警通過多渠道對犯罪嫌疑人林某生進行思想動員,並向相關關係人闡釋有關法律和相關政策。
2018年5月17日,嫌疑人林某生主動到蕉城公安投案,並對其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日前,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以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林某生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貳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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