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聯惠的消費返利模式,是傳銷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引力波廣播

大家好,這裡是一位金融理財愛好者,歡迎對理財感興趣的朋友關注我~


雲聯惠的消費返利模式,涉及的投資者眾多,社會影響很大。與此同時,作為一個自稱消費返利的平臺,缺乏了金融牌照以及合規有效的金融資質,而如今遭到了清查,並基本上定義為傳銷模式。從近期的消息顯示,雲聯惠以消費全返作為幌子,其本質特徵還是在於人頭模式以及繳納會員、積分返利等賺錢模式,已然屬於傳銷類型的活動,而近期的落網,更是對相關的傳銷機構敲響了警鐘。


但是也不能把雲聯惠的錯誤,也可能是具體操作、宣傳擴大化出現的錯誤違法,一棍子打死消費全返。實際操作我們也可以不給消費者承諾什麼,或者說成“最高全額分紅”等等。也是商家回饋消費者,促進銷售業績增加的有效方法。


它們雖然收取大量加盟代理費用,這又與傳統生意類似,況且返利模式也是計算在了傳銷界定之外,也算不得傳銷。以上這些被精打細算後的新型龐氏騙局就這樣誕生了。但無論如何也逃不過法律的制裁,隨著不斷公佈新型非法集資類型的有關規定,使該類型最終都最終浮出水面,得以現行。

廣州警方的公告為什麼會強調“以“消費全返”等為幌子,採取拉人頭、交納會費、積分返利等方式引誘人員加入~”,其本意就是要強調,雲聯惠的模式,不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比如現在很多保險公司、直銷公司都會採用“團隊計酬”模式激勵員工)。雲聯惠的會員模式中,設定了入門門檻,比如繳納99.9成為金鑽會員,可能會被辦案機關認定為一種繳入門費式的傳銷模式,但通過此種收費所“騙取的財物”必然不會太多,與動輒幾十上百億消費額相比可謂是九牛一毛。


現在新型傳銷越來越多了,並且慢慢向農村侵蝕,我們的父母在老家,由於知識資源的不豐富,很容易被傳銷分子利用。所以老樣奉勸大家,跟父母多交流,拉拉家常,聽聽他們在老家的一些細節,一旦發現苗頭及時阻止。


完美並不美的人生

關於雲聯惠案,可以分兩個方面看,一個是“消費全返”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另一個則是“會員系統”是否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否是不構成犯罪的“團隊計酬”式傳銷?

2018年5月8日,官方公佈消息,警方摧毀“雲聯惠”特大網絡傳銷犯罪團伙,在警方的描述中稱:“以黃某為首的該團伙成立廣東雲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並依託該公司“雲聯商城”,以“消費全返”等為幌子,採取拉人頭、交納會費、積分返利等方式引誘人員加入,騙取財物,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

1. 雲聯惠的消費返利是否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是否“承諾全返”是關鍵

在此類“消費返利”類案件,主要可能涉嫌的非法集資類犯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但是筆者認為,目前來看,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證據難度還比較大,這也是為何目前警方公佈的涉嫌罪名只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可以看出,我國司法機關對於不具有銷售商品性質,約定回購、返本銷售的行為,如果符合以公開方式宣傳,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承諾保本付息,就可視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若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欺騙手段非法集資,則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雲聯惠作為一家網絡平臺,其宣傳方式,就是典型的通過網絡公開宣傳,而其所針對的對象就是普通的電商消費者,也就是針對普通的公眾,不特定的對象,而如果滿足前面所列條件,就看其是否有保本付息的承諾,雲聯惠的模式中,如果其大力宣傳自己100%返還消費額的模式,可以看做一種直接的保本付息承諾。

消費返利是指消費者購物消費後,商家返還一部分消費積分或利益給消費者,一般是購物後馬上返利,與“打折”區別不大;在消費全返類非法集資案中,商家往往會承諾百分百保本,包賺不賠,司法機關往往會將其視作一種保本承諾。這種商業模式經過不斷髮展,涉及的商品涵蓋方方面面,甚至如房產、汽車等大件商品。

雲聯惠宣傳的消費返利是什麼性質?

根據此前媒體的報道,雲聯惠的經營模式:商家加入雲聯惠每單交易要給16%成交額給雲聯惠,雲聯惠從商家上交的16%中給消費者返現,比例約為每天萬分之五,按照這個比例計算,全部返還時間為五年。這種宣傳在平臺早期發展中發揮了比較大的作用。

但實際上,目前筆者從相關媒體調查(《國際金融報:實地探訪雲聯惠:揭秘“全額返現”陷阱》)中,據云聯惠宣傳材料介紹,每天返還的額度是在總額的基礎上減去已返還的金額,再乘以萬分之五,每天返還的金額會越來越少,實際返還速度為每日0.03%至0.06%,“一尺之木,日取一半,取之不盡。”五年時間消費者只能拿到60%左右的返還,年化收益大概為12%,而且這裡面僅僅是收益。

同時,雲聯惠返還採取積分形式,必須消費達到一定額度才會有返還,同時用戶提現必須收取13%的手續費。因此此種模式很難做到真正的“消費全返”,那關鍵問題就轉移到了,雲聯惠是否有過“消費全返”的承諾?典型案例如巨鑫涉嫌非法吸存案,法院認定巨鑫在借用超市會員積分返利形式的同時,背離消費之基礎,將消費返利演變成為投資理財,其在對外宣傳中就明確提出聯合加盟方案的目的是“讓所有人把花出去的錢再拿回到口袋”,“把錢消費在巨鑫聯盈公司,也是理財” 最終巨鑫實力控制人被認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因此,如果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如果想改變罪名,會核實非法集資犯罪最關鍵的證據,就是辦案機關拿出了被告人有過“消費全返”的承諾。

只有16%的商戶資金進入資金池

另外,根據雲聯惠的平臺規則,如果購買了1000元的東西,平臺商戶收到1000元消費額後,立刻就要給雲聯惠160元。這意味著,每天有大量的16%注入進入雲聯惠的賬戶,這筆16%的資金是否屬於集資款,筆者認為有待商榷,相信這也是辦案機關的偵查重點和難點之一。

目前廣州警方對外公佈的罪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罪,如果在後期辦案機關想改變起訴的罪名,就會把重點放在“消費全返”的承諾上。

2. 會員激勵模式是否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在雲聯惠的商業模式中,傳銷爭議最大的,就是其會員激勵模式。

比如當年提出“滿500返500”“你消費、我返錢、零成本購物”的萬家購物案,萬家購物也是承諾向消費者全額返還消費額,維持這種高額返利的原因就是不斷髮展下線,激勵會員,最後萬家購物的組織者被定罪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據媒體報道,雲聯惠的會員模式共有4級:免費的普通會員、交9.9元的銀鑽會員、交99.9元的普通商家會員(金鑽)和交999元的創業商家會員(鉑鑽)。

金鑽會員和鉑鑽會員除了享受消費積分返還,還有推薦權(發展下線)即每推薦一個人就能拿到一筆提成。

如果被推薦人是消費者,推薦人可以獲得消費金額的5%;如果被推薦人是商家,推薦人可獲得銷售金額的2.5%。

而傳銷本質是上級的報酬與下級的業績直接掛鉤。

而層級、人數本身沒有本質關係。因為在合法的商業模式中,比如代理銷售,本質上也是一種層級,人數也會很龐大,但是傳銷卻會將利益以層級傳遞形式進行激勵。

關於傳銷的概念:《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團隊計酬式傳銷不是犯罪,拉人頭傳銷、繳入門費傳銷活動會涉嫌犯罪

根據以上定義,可以將傳銷分為三種模式:拉人頭傳銷、繳入門費傳銷、團隊計酬式傳銷。只要符合這三種模式,就是我國《禁止傳銷條例》等法規所打擊的範圍,工商部門就有權查處。

在我國,所有的傳銷都是違法的,但是,並非所有的傳銷活動都是犯罪,我國刑法只打擊拉人式頭傳銷和繳入門費式傳銷,這兩種傳銷,達到30人且三級以上,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而對團隊計酬式傳銷的組織領導者,就不會被刑事處罰。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會嚴格查明相關涉案團隊是否在形式上採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

所以,廣州警方的公告為什麼會強調“以“消費全返”等為幌子,採取拉人頭、交納會費、積分返利等方式引誘人員加入~”,其本意就是要強調,雲聯惠的模式,不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比如現在很多保險公司、直銷公司都會採用“團隊計酬”模式激勵員工)。雲聯惠的會員模式中,設定了入門門檻,比如繳納99.9成為金鑽會員,可能會被辦案機關認定為一種繳入門費式的傳銷模式,但通過此種收費所“騙取的財物”必然不會太多,與動輒幾十上百億消費額相比可謂是九牛一毛。

筆者認為,目前本案偵查的重點以及將來的審判查實重點,就是在雲聯惠到底是什麼傳銷模式上。

根據目前公開的報道,雲聯惠本身是一家有多種品類的網上購物超市,其年度銷售額巨大,消費者經常是在雲聯惠商城實實在在的買到了商品,雲聯惠通過相關的銷售收益(以及商家提成、代理商付費、會員費收入)等對會員進行激勵。因此,對於其傳銷模式的證明,辦案機關會重點收集相關人員的言詞證據,以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係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鑑定意見等證據,用以認定雲聯惠不是 “團隊計酬”方式的傳銷,而實質上屬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或者是繳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傳銷活動。

(廣強刑事辯護團隊曾傑撰寫2018年5月9日)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雲聯惠的消費返利模式,涉及的投資者眾多,社會影響很大。與此同時,作為一個自稱消費返利的平臺,缺乏了金融牌照以及合規有效的金融資質,而如今遭到了清查,並基本上定義為傳銷模式。從近期的消息顯示,雲聯惠以消費全返作為幌子,其本質特徵還是在於人頭模式以及繳納會員、積分返利等賺錢模式,已然屬於傳銷類型的活動,而近期的落網,更是對相關的傳銷機構敲響了警鐘。

實際上,近年來,隨著互聯網以及電商平臺的高速發展,不少網絡營銷者藉助互聯網的東風,打著各種各樣的營銷,乃至開啟了系列拉人頭的傳銷模式。然而,對於當前的市場環境,一是形成了非法資金池、非法吸存;二是形成拉人頭、非正規合法性的會員積分返利模式等,加上網絡平臺自身缺乏合規的金融牌照以及相關資質,則基本上是不允許的,一旦清理清查,影響後果也是不可小覷。對於不少投資者而言,也需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升平臺風險的辨識能力。


郭施亮


菜鳥財經78050741264

雲聯惠的消費返利模式既不是傳銷也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互聯網+的時代,具有了互聯網思維、營銷和商業模式。雲聯惠在某些方面存在違法問題,由公安機關認定。但消費返利,要用新思維辯證的觀點;首先根據消費者就是產品銷售的貢獻者的觀點,我拿出用於廣告、宣傳推廣的節省費用甚至部分利潤分紅給消費者,合情合理合法。以此產生消費者粘性關係和重複消費。按照科學計算,往往讓利20%,即打八折,就可以實現五倍即類似全返的結果;前提有兩個必須告知消費者,否則不能承諾:一是不斷有消費者消費,否則各種原因停業則不能實現;二是由公式得出每天分紅的額度和總的分紅天數;才能實現不斷拿出20%,利用時間換空間方式少量多次分發,實現所謂“全返”。這也是互聯網+實體商家營銷的商業模式。不能把雲聯惠的錯誤,也可能是具體操作、宣傳擴大化出現的錯誤違法,一棍子打死消費全返。實際操作我們也可以不給消費者承諾什麼,或者說成“最高全額分紅”等等。也是商家回饋消費者,促進銷售業績增加的有效方法。


張效元34683348

該公司的消費返利模式,表面看是絕對的龐氏騙局和新式傳銷手段,但實際仔細分析該模式還真不同於早期傳銷。

雖然之前幾次有很多人舉報該公司涉嫌傳銷,結果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核查,均不屬於傳銷性質,自然就無法按傳銷定案了,但無論如何這種大面積吸收大眾資金的現象肯定不是正常現象,因此也進行了多方面調查取證,最終在各地主管部門共同聯手,也都進行了緊急處理,併發出風險示警。


為什麼這麼明顯的吸金行為就不能直接定義傳銷吶?這就是該公司聰明的地方。

第一:它在實業上屬於當下主流的電商平臺類型,這點不符合傳銷無合法公司的標準。

第二:他的電商平臺裡有生產商或銷售商入住,有實體商品出售,這點也不符合傳銷無產品的特點。

第三:大眾只是從平臺上消費,沒有繳納會員費或入門費,這點也不在傳銷之列。


第四:它們雖然收取大量加盟代理費用,這又與傳統生意類似,況且返利模式也是計算在了傳銷界定之外,也算不得傳銷。

以上這些被精打細算後的新型龐氏騙局就這樣誕生了。

但無論如何也逃不過法律的制裁,隨著不斷公佈新型非法集資類型的有關規定,使該類型最終都最終浮出水面,得以現行。

所以,為了避免遭受損失,一定遠離傳銷,遠離非法集資。

大家如有不同見解,請在下方回覆交流。如發現各種騙局,請給予曝光以警示更多人。


遇我得福

打著新名詞的旗號,背地裡進行傳銷的勾當。

我知道全國各地有很多朋友都在這個平臺上消費購物,也清楚他們本意是想著優惠購物。但是平臺可不是這麼想的!

回到它的模式之中,這個大家可以對比傳銷的定義了,老樣就不便多說。

備註:老樣只想說,現在新型傳銷越來越多了,並且慢慢向農村侵蝕,我們的父母在老家,由於知識資源的不豐富,很容易被傳銷分子利用。所以老樣奉勸大家,跟父母多交流,拉拉家常,聽聽他們在老家的一些細節,一旦發現苗頭及時阻止。


老樣


雲利萬家

我覺得應該是:分享經濟、創新消費的模式平臺,正常的消費有積分激勵並根據每天平臺的消費數據再調控返利,這樣消費者與商家能互相吸引幫助很好!新事物可能有些方面還需要完善,宣傳要監督引導規範。那麼多消費者會員不斷重複消費,商家都喜歡對接加入,能拉動消費、利國利民,很實在的事政府部門要督導,老百姓都會擁護的!


天天要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