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珠灣再重磅出讓土地,須控股25家企業及1000間門店以上

經廣州南沙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准,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公開掛牌出讓1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明珠灣再重磅出讓土地,須控股25家企業及1000間門店以上


明珠灣再重磅出讓土地,須控股25家企業及1000間門店以上


用地位置:

廣州南沙新區明珠灣起步區 C2-31-04(1)、 C2-31-04(2)地塊。


明珠灣再重磅出讓土地,須控股25家企業及1000間門店以上


明珠灣再重磅出讓土地,須控股25家企業及1000間門店以上


用地性質:

商務設施用地(B2)兼容商業設施用地(B1)。

面積:

地上用地面積 16546 平方米,其中 C2-31-04(1)用地面 積 9578 平方米,C2-31-04(2)用地面積 6968 平方米。地下用地面 積 18682 平方米。

地塊需滿足的其它出讓條件如下:

1.競買申請人須為在廣州市南沙區註冊成立的獨立法人企業。競買人或控股股東及關聯控股企業須具有工程裝修、家居裝飾及房產經紀等所需經營資質及相關項目經驗,且直營或加盟的家居裝飾或房產經紀門店數量合計不得少於1000間。競買人或控股股東控股不少於25家企業。

2.競得人自持物業不得低於項目計算容積率總建築面積的51%,建成後自持物業需整體確權(只辦理一個不動產權證),且十年內不得出售轉讓;非自持物業須引入總部經濟、金融和科技創新或南沙區商務部門書面認可的相關產業,受讓方需為在廣州市南沙區註冊成立的獨立法人企業,報名時需提交承諾書。

3. 競買申請人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地塊投資強度不低於13000元/平方米。

4.本地塊要求在土地移交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規劃設計方案審查並動工開發建設,36個月內竣工。

5.本地塊不接受聯合競買,不得聯合開發。


明珠灣再重磅出讓土地,須控股25家企業及1000間門店以上


技術經濟指標

C2-31-04(1)地塊:

容積率≤10.4,建築密度≤60%, 綠地率≥20%(以上指標均按可建設用地面積 9578 平方米計算)。 C2-31-04(2)地塊:容積率≤8.5,建築密度≤60%,綠地率≥ 20%(以上指標均按可建設用地面積 6968 平方米計算)。

單個地塊地面場地的綠地率應≥15%,鼓勵立體綠化,不足部 分允許通過設置立體綠化補充。地塊內建築密度和綠地率衝突時 優先保證綠地率。商業設施計容建築面積佔總計容建築面積的比 例應為 1%-25%。

C2-31-04地塊建築限高 200 米,C2-31-04(2)地塊 - 2 - 建築限高 145 米。限高允許±15%彈性範圍,由地區城市總設計師 視總體效果在彈性範圍內審查確定。

公共服務及市政設施配套要求


明珠灣再重磅出讓土地,須控股25家企業及1000間門店以上


各地塊應於近地面層分別配置不少於 500 平方米的商業服務 - 3 - 配套設施。平價餐飲、咖啡廳、茶室、書店、便利店、自動販賣 機、照相亭、報刊亭、手機充電亭、自動櫃員機為建議商業配套 設施首選,根據需要可調整為其他生活配套。 建築區劃內以及區劃外直接相鄰的市政規劃道路位置及寬度, 垃圾壓縮站、變電站、公共廁所、綜合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衛生站、肉菜市場等配套設施的用途、具體位置、規模等內容,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以書面方式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 給予公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