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堅克難她“專治”民事案件的“疑難雜症”

攻堅克難她“專治”民事案件的“疑難雜症”

審判員李冬梅


■“半路出家”完成了教師到法官的角色轉變,她用理科思維的嚴謹和女性獨有的細膩,理清釐清案件事實,有理有據、寓情與法,保持年審案件過百的高效率,並三次獲得“全省法院辦案標兵”稱號。

“我曾經審判過一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的數額為3800多萬元,最後判決的數額僅1600多萬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員李冬梅說,從事民事審判工作10餘年來,她累計辦理了幾百起民商事案件, 每年主審和參與審理的案件不下百餘件,而且多是疑難、複雜、標的額大的案件,“只有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才到我們庭審理,此外涉及的婚姻家庭、繼承贍養、勞動爭議等涉民生案件,也都是案情案由疑難複雜的案件”。可以說,李冬梅“專治”民事案件的各種“疑難雜症”。

理清事實是關鍵

“再複雜的案件也有原委,最怕細心。”李冬梅說,她曾經為了寫一份一審判決耗時近兩個月,每筆款項都要仔細核對。再說回之前的案件,原告起初按照自己對合同效力的理解,找到造價公司算出了3800多萬元的工程款,受理案件後,李冬梅在理清法律關係的基礎上,根據三份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認定按照其中一份合同結算工程價款是合理的,也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最後判決的數額是1600多萬元。“面對兩千萬元的心裡落差,當事人起初也不理解。”李冬梅也非常理解當事人的心情,因此她多次跟原告律師闡明法律關係和相關規定,明確了工程款的正確計算方式,並從法律關係和當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一一進行闡明,最終原告欣然接受了判決結果,被告也心服口服,非常痛快地履行了工程款,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李冬梅從事民事審判工作10餘年來,累計辦理了幾百起民商事案件, 每年主審和參與審理的案件不下百餘件,而且多是疑難、複雜、標的額大的案件,卻無一超審限案件,無一錯案,無一纏訪纏訴案件。這與她耐心細緻地理清案情、做出正確判斷、讓當事人信服密不可分,“如果法官都掌握不清案件情況,又怎麼能有理有據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呢”,李冬梅說在這一點上,她有女性心細的優勢,但是,面對疑難案件,要理清法律關係,除了靠心細和法律常識,更是一件體力活,特別是在庭審的時候。在李冬梅審理過的民商事一、二審案件,既有爭議較大、案情複雜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等案件,也有網絡侵權等新型、疑難案件,更有婚姻家庭、農民工權益等案件,在審判工作中所付出的精力往往是常人的幾倍。

必須接觸當事人

在李冬梅辦理的諸多涉及婚姻家庭、繼承贍養、勞動爭議等民生案件中,最讓她記憶深刻的,還是她剛剛成為一名法官、從事審判工作的2011年的一起繼承糾紛案。

上訴人張老太已經80多歲了,與三名被上訴人的父親於1992年再婚,老父親在2009去世後,張老太與三名被上訴人簽訂了一份家庭協議,約定爭議房屋是被上訴人購買,讓其父親與張老太居住的,張老太沒有所有權,只享有永久居住權。張老太起訴稱房屋是她和被上訴人父親共同購買,是夫妻共同財產。並稱自己不識字,也不知道協議的真實內容,請求撤銷家庭協議。案件上訴到中院後,二審開庭時張老太並未到庭。李冬梅考慮到張老太與對方再婚17年,且年齡較大,希望雙方能夠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為了解到老人的真實想法,李冬梅和審判長來到張老太所在的東寧縣,當她見到張老太在別人攙扶下、拄著凳子才能行走,李冬梅的心都疼了。通過溝通,法官瞭解到老人及其家人與被上訴人在很多事情上存在矛盾,李冬梅苦口婆心對老人進行勸解,讓她增加了對法官的信任。原來,張老太是因為被上訴人的態度傷了心,並不是非要爭個高低。經過調解,老人只要求被上訴人能夠給她一點養老的錢,並讓她在原來的房屋居住,她可以放棄房屋的所有權,並且諒解三名被上訴人,最終,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了調解協議。

“當案件圓滿處理完了,心裡真是有成就感。”李冬梅說,現在回頭一想,如果當時不去見當事人,這件事也不會得到這麼圓滿的解決。

從事審判工作以來,李冬梅一直在民一庭,很多案件到了二審都是疑難複雜的,但是也有離婚撫養權類的案件,“不管案件大小,對當事人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很多人可能一輩子只打這一次交道,法官對當事人的態度也會給當事人留下深刻的印象,這也影響到當事人對整個司法體制的印象。”李冬梅說,每個案件都是一次宣傳,如果每個當事人都能把在打官司當中良好的感受宣傳出去,也能一點點樹立司法的權威和群眾對司法的信任。

在李冬梅處理案件過程中,也經常能遇到一遍一遍給她打電話的當事人,“你能明顯感覺到他就是心裡不託底”,歸根結底這種“不託底”其實是當事人對法官或者說是對司法的一種不信任,“如果法官跟當事人交代清楚應該如何舉證、如何一步步地走法律程序、甚至積極幫助當事人調取證據,就能得到對方的信任。”李冬梅覺得,要“打官司不求人”,除了完善司法制度和程序,最根本的還是要建立當事人對司法的信任,“信任的力量是特別重要的”。具體地說一是從程序上信任,二是從實體上信任,程序上是保證當事人各個審判環節的權利,實體上是在當事人對法律關係不明確的情況下,法官要細緻地把案件事實理清,在理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給當事人講清法律關係,這個過程要不厭其煩,因為很多當事人都不會在法官說第一遍的時候就能理解……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建立當事人對司法體系的信任,這是每名法官的理想和責任,李冬梅也一直致力於此,懷著對法律執著追求的信念,把維護人民權益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平凡的審判崗位上履行著人民法官的神聖職責。

崔曉翕 晨報融媒體記者 王曉丹 攝影報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