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 刑法有個罪名,專治“教科書式的老賴”

刑法有個罪名,專治“教科書式的老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罪名就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這個罪名懲治的是應當執行法院的判決、裁定的人,不包括這些人的家屬,但是在一定條件下家屬是可以構成共同犯罪的。

2015年7月22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列舉了八項情節嚴重的情形。同時在第三條中賦予了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自訴的權利:㈠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㈡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七條還規定了: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教科書式的老賴”案件的當事人趙勇,完全可以在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案,指控黃淑芬,要求其承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因為這個解釋已經賦予了當事人自訴的權利,在公安局不立案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自己行使。

黃淑芬刑滿釋放,只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並不包含不執行賠償的部分,因此趙勇仍然可以要求法院追究黃淑芬刑事責任。並且追究了刑事責任絕不意味著免除其應該執行的有效判決或者裁定所確立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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