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材差損失及違約金不屬於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行使範圍

引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86條規定:“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上述合同法286條的規定,確立了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制度,然而,該規定中的“建設工程的價款”包括哪些?是否包括停窩工損失、材料差價損失呢?

最高院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6號)規定:“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案例檢索:最高院 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瑞訊交通開發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民一終字第56號

爭議焦點:關於中鐵公司主張對案涉工程項目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請求能否成立問題

最高院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三條規定:“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能夠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範圍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導致的損失。而從前述中鐵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訴請款項來看,包括因瑞訊公司違約給其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和材料價差損失兩項均不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行使範圍,故一審法院未予支持中鐵公司主張對案涉工程項目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請求,並無不當。中鐵公司主張對案涉工程項目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該項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停工、材差損失及違約金不屬於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行使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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