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關於“掛證”問題的9個最新解釋,你瞭解嗎?(收藏)

住建部關於“掛證”問題的9個最新解釋,你瞭解嗎?(收藏)

住建部關於“掛證”問題的9個最新解釋:

住建部關於“掛證”問題的9個最新解釋,你瞭解嗎?(收藏)

1、總公司與分公司同屬一個法人,不屬於掛證。(分公司為非獨立法人,屬於總公司派出機構,與總公司屬於一個法人主體,為同一個單位,所以這種情況是“人證合一”的。)

2、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兩個獨立法人單位,無論何種原因,均屬於掛證。包括電力、石油、礦業等等集團,均適用於此情況。企業反映較多的說法是“集團規定的”,但這是屬於集團內部管理問題,國家並沒有政策支持這種做法,人員可以兼職,但註冊人員不允許兼職執業。如果企業仍不糾正,可約談有關單位,給予3個月整改期。整改期過後按掛證嚴肅處理。

3、內退人員屬於掛證,內退人員可以兼職,但註冊人員不允許兼職執業。

4、勞務派遣公司交納社保屬於掛證,註冊人員不屬於勞務派遣範疇。

5、事業單位與下屬一層級單位的,確因改制產生的歷史原因,可不認定為掛證,但需證明在改制前就已註冊。改制後再註冊的屬於掛證。下屬二級及以下單位的,無論何種情況均屬於掛證。

6、退伍軍人無社保的,經與退伍軍人事務部確認,可不認定為掛證。

7、大專院校教職員工、科研人員,屬於掛證。按國家有關規定,大專院校教職員工、科研人員可到企業兼職、可任職,但不允許兼職註冊執業。

8、企業與註冊人員相互不配合,記入異常註冊,約談雙方,如仍不配合,雙方均按掛證嚴肅處理。

9、企業破產,個人提交申請,並出具工商方面的企業破產有關證據,主管部門需進行核實,可辦理註銷手續。

住建部關於“掛證”問題的9個最新解釋,你瞭解嗎?(收藏)

6類情形原則上不認定為“掛證”行為

住建部掛證整治《補充通知》中規定:

對實際工作單位與註冊單位一致,但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註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以下6類情形,原則上不認定為“掛證”行為: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

3.屬於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

4.屬於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

5.因企業改制、徵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

6.有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依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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