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羅志良等32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賄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汙染環境罪、聚眾鬥毆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認定上訴人羅志良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8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罰金95000元。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底起,為壟斷在珠海市金灣區紅旗鎮的地下賭場行業,羅志良招納社會閒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等,不斷擴充勢力,並使用暴力趕走其他同類從業人員,逐步發展成為層級明確、成員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在紅旗鎮一帶,通過實施開設賭場、打砸或者強行入股其他地下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鉅額經濟收益;發放高利貸、聚眾賭博、從非法傾倒垃圾中牟利;向有關公職人員(均另案處理)行賄以尋求非法庇護和縱容。一審法院根據32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各被告人作出量刑。
一審宣判後,其中26名被告人不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在該案的二審審理過程中,7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法院已予准許。
二審公開宣判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羅志良等15名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陳耀聰組成的犯罪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上訴人羅志良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他成員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珠海中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維持了除個別上訴人以外的其他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來源自|珠海特區報
發佈自|珠海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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