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羊案”二審:迴避申請被駁回、行賄證據未質證

“牧羊案”二審:迴避申請被駁回、行賄證據未質證

法制日報-法人網12月7日訊( 記者彭飛)12月6日晚10點40分,南京市寧海路75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外飄著小雨。從上午九點開始,牧羊集團看守所轉讓股權案二審在此持續審理近14個小時才結束。

“累死了,什麼都不想說了。”大約半小時後,率先走出法院大門的承辦法官夏正芳一邊走向等候的網約車,一邊回覆著記者。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審的三起重大產權案的關聯案,江蘇省高院格外重視本案,副院長李玉生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夏正芳、顧韜組成合議庭,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等以及法學專家、媒體記者旁聽。

該案還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江蘇法院庭審直播網全程直播,記者注意到,截至庭審結束,中國庭審公開網在線觀看人數達到39萬餘人。

一審南京市中院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系許某受脅迫所簽訂,李敏悅、範天銘的舉報行為看似維護公司利益,但其目的實為爭奪公司控制權。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系許榮華被羈押於看守所,懼於範天銘、李敏悅藉助公權力對其不當刑事追責,被迫同意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求恢復人身自由。陳家榮、範天銘不服提起上訴。

股東行賄公安局長未被作為證據質證

一審一直未現身的牧羊集團現大股東、訴訟第三人範天銘二審選擇出庭。庭審伊始,審判長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時,範天銘首先發言,以江蘇省高院原院長許前飛曾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為由要求江蘇省高院整體迴避本案。範天銘認為,牧羊案集中在南京中院審理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應當在揚州中院審理。

許榮華代理律師隨之也指稱,剛剛在南京市中院判決生效的原淮安市公安局局長倪興餘受賄罪刑事判決書顯示,牧羊集團董事長李敏悅、總裁範天銘曾向其行賄200萬要求協助抓捕另一股東徐斌。這個證據說明當時在揚州仲裁審理、舉報都是通過範天銘行賄後不可能公正審理的,所以指定到南京中院審理,許前飛的決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許榮華方提供的行賄判決書因已過舉證期限並未被法院作為證據質證。休庭十分鐘,經審委會討論後,範天銘的迴避申請被駁回。

看守所轉讓股權是否構成脅迫成焦點

和一審類似之處是,許榮華在看守所轉讓股權時是否存在脅迫依然是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

上訴人一方的代理律師認為,此案應區分是民事脅迫還是刑事脅迫,如果是涉嫌公權力的脅迫,則應細緻釐清脅迫主體的責任,如果是刑事脅迫,則在一審就應停止審理。只有追加王亞民、李敏悅為案件當事人,才能查明案件事實並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被上訴人許榮華代理律師認為,牧羊集團董事長李敏悅、總裁範天銘、走進看守所勸說轉讓股權的邗江區檢察長王亞民是脅迫的直接實施者,還有黑幕中的其他人也構成對許榮華轉讓股權時的脅迫。

許榮華代理律師指出,從2008年到2016年,李敏悅、範天銘一直利用公權力手段誣告陷害許榮華,其中7起民事案件,2起刑事案件,均未確認許榮華的犯罪行為和侵權。李敏悅、範天銘的脅迫具有連續性、全面性。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審判長表示之後將通知宣判的時間、地點。

根據《法人》此前報道,2008年9月10日,許榮華因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被邗江區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期間,許榮華在時任邗江區檢察長王亞民的“勸說”下,轉讓了自己持有的牧羊集團15.51%的股權,隨後即被釋放,最終被無罪撤銷案件。隨後,許榮華開始為看守所轉讓的股權踏上漫長的訴訟之路。

2016年11月19日,許榮華從美國回國,準備參加三天後在南京中院開庭的撤銷揚州仲裁委裁決的庭審,落地上海浦東機場時再次被湖南省洪江市公安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帶走,後被檢察院變更為“假冒註冊商標罪”——和八年前一樣的罪名。2017年7月份,檢察院以洪江市公安局認定許榮華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許榮華做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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