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價不成動手打人,十堰三男子尋釁滋事被拘留, 你怎麼看?

譚敏


我們當今社會是法制社會,每個公民都應該做到:知法、學法、遵法、守法!每個人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更不可毆打他人。這是嚴重的褻瀆法律!藐視法律!無論什麼事情什麼理由,動手打人就是違法犯法!打人者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當我們受到他人侵犯時我們應該怎麼做?

一、第一時間保護好自己重要部位,免受他人傷害;

二、及時撥打報警電話,請求幫助;

三、做出必要的正當防衛;

四、不要爭吵,避免激化矛盾,靜待警方的到來;

五、有傷員,及時撥打緊急救援電話;

六、保護事發現場,留下必要的證據!

請每個人都拿起法律武器保護好自己、家人、朋友、以及身邊每個需要幫助的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