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案訊】判了!李某某、劉某某夫婦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侵入住宅案一審分別獲刑十二年、四年

案訊播報

判了!李某某、劉某某夫婦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侵入住宅案一審分別獲刑十二年、四年

【基层案讯】判了!李某某、刘某某夫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案一审分别获刑十二年、四年

4月25日上午,由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劉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在金寨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縣法院審理後當庭宣判,一審判處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案情回顧

一、 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

(一)2013年至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與金寨縣德宇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因民間借貸問題,李某某以索要陳某某欠款為名,單獨或夥同被告人劉某某多次實施辱罵、恐嚇、攔截、毆打他人、佔用德宇公司財物等行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3年的一天,被害人陳某某在王某甲陪同下在梅山鎮金寨浴池找被告人李某某協商還款事宜,因王某甲勸說調解,李某某當即起身用手封住王某甲脖子並用拳頭擊打其額頭部位,後被旁人拉開。

2.2013年的一天,被害人王某乙作為陳某某向李某某借款的擔保人,後因陳某某還款遲滯,李某某以擔保人王某乙也要負責為由,和劉某某及子女到王某乙家中,滋擾其家人生活。

3.2014年至2016年3月間,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攜子女以陳某某未還款為由,強行入住德宇公司辦公樓,霸佔該公司工作人員王某甲、陸某某的辦公室及辦公、生活用品,並在辦公樓內長期起居、生活,直至2016年3月31日搬離。

4. 2014年至2016年3月間,被告人李某某長期對陳某某、陸某某進行言語辱罵、恐嚇威脅,要求陳某某報告行蹤等,以軟暴力迫使陳某某支付生活費、欠款等,滋擾他人工作生活。期間李某某強行從王某甲處開走陳某某名下悅達起亞轎車一輛。

5.2015年10月的一天,陳某打電話邀請德宇公司副廠長陸某某協商德宇公司重組事宜。被告人李某某限制陸某某外出,不允許其與陳某見面;當晚李某某多次電話聯繫陳某,長時間對其辱罵、恐嚇威脅。致使二人當日未能見面,妨害了德宇公司的經營活動。

6.2015年10月23日,原德宇公司員工林某準備將自己的私人物品搬離德宇公司廠區時被李某某發現,李某某以“廠內所有的東西都是我的,不允許搬動任何東西”為由進行阻攔,並對其言語辱罵和毆打,致使林某未能搬走自己的私人物品。

7.李某某在德宇公司居住期間,被告人李某某用車將被害人田某車輛阻攔,要求田某找到陳某某,否則就不允許其離開,限制田某人身自由長達四、五個小時。

(二)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從德宇公司搬離時,找來劉某等人慾將德宇公司辦公樓內六臺空調拆走。在拆卸空調時,被公司門衛朱某某發現並制止,李某某和拆卸師傅隨即對朱某某進行毆打,朱某某隨後報警。次日李某某找人將六臺空調拉走。經金寨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其中四臺空調價格為人民幣5975元。

(三)2009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夫婦以被害人楊某某翻建房屋毀壞其通行道路為由,長期對楊某某老人及其家屬辱罵、恐嚇,多次採用向楊某某家後屋簷溝傾倒生活垃圾、排洩物及夜間偷砸窗戶玻璃等方式,嚴重滋擾楊某某家庭正常生活。

(四)2012年以來,被告人李某某為霸佔被害人付某某老人的土地及地上種植的果樹,聲稱該塊土地及土地上種植的果樹均為其所有,並多次用言語辱罵、侮辱恐嚇付某某,以致李某某夫婦實際長期強佔了該塊土地。

(五)2013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阻撓吳某某等人開展梅山鎮娛 樂巷地質災害點治理工程施工,並無故對吳某某進行毆打,致使該工程至今未能如期完成。

(六)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以八分月息借給鄒某人民幣16萬元,因鄒某無力還款,李某某開始採取上門辱罵、暴力威脅等方式滋擾鄒某母親徐某某及其家人,前往金都華城小區滋擾承租鄒某房子的租客詹某某,更換鄒某位於金都華城小區房屋門鎖,李某某通過辱罵、恐嚇、糾纏、滋擾鄒某親朋、佔用其房屋的軟暴力方式,脅迫鄒某出售該房產以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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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事實

2016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德宇公司即將整體清場出租給招商企業的消息後,脅迫被害人陳某某簽署了一份虛假的《租房合同》和一份書面《約定》,內容為李某某承租德宇公司辦公樓24個月,並已支付房租7.2萬元和押金5萬元,李某某再用上述書面材料,趁德宇公司清場之機要求陳某某退還房租和押金10萬元。被害人陳某某兩年來不堪李某某滋擾,加之招商企業入駐德宇公司是其經營的重大商機,其受到李某某不及時搬離公司妨害招商企業入駐的裹挾,最終簽訂上述協議,陳某某向金寨縣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承諾後,2016年10月31日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代陳某某先行支付給李某某上述房租和押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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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實

2018年7月15日19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因與江某某債務糾紛,與江某某母親楊某等人在梅山鎮郵電家屬樓407室內發生爭執。民警介入調查時李某某拒不配合,並與劉某某攜子女乘楊某配合調查且家中無人之機,騙取開鎖公司工作人員信任打開楊某家的防盜門進入住宅。次日凌晨1時許,楊某和民警一再要求李某某、劉某某等人離開住宅,李某某、劉某某不予理睬、拒不退出。最終楊某在外居住,李某某、劉某某一家在楊某住宅中居住至5時許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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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人是生而自由的,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是盧梭《社會契約論》中的名言,盧梭在寫這段話時雖然抨擊的是封建社會,但在民主法治高度發達的今天仍被人奉為金科玉律,因為他還揭示出了“自由具有相對性”的本質,孟德斯鳩有一句更直白的名言“真正的自由只能是法律下的自由”。通過這個案例的庭審,再次傳遞一個理念“權利是有邊界的,自由是相對的”,像本案被告人這樣通過肆意踐踏別人基本權利來保障自己所謂“合法”權利的行為,突破法律劃定的權利邊界和行為底線,必然要承擔的相應法律後果,乃至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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