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柳湖高速公路大隊連續查處多起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為認真落實“4.18”全市高速公路預防道路交通事故調度會議精神,全面整改調度會議反饋問題,柳湖高速公路大隊在大隊班子成員帶頭、全體民警輔警的共同努力下,全體人員放棄休假上崗上路落實勤務;大隊民警通過創新工作方法,齊心協力改變工作作風,於近期連續查處多起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其中,查處無證駕駛2起,飲酒駕駛2起,準駕車型不符2起,偽造車牌1起,有證交無證1起,拘留2人。

2019年4月19日15時30分許,大隊執勤民警在崆峒山收費站(1571KM+500M)對一輛車牌為陝EC7**9重型半掛牽引車例行檢查時,民警聞到駕駛員張某某渾身散發酒氣,隨後民警對駕駛員張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張某某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50.3mg/100mg。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張某某系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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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某

2019年4月20日10時20分許,大隊執勤民警在青蘭高速平涼東收費站例行檢查時,發現駕駛員楊某某駕駛的一輛車牌號為滬C57**3的黑色奧迪A6小轎車有偽造車牌的嫌疑,民警通過交警綜合應用平臺查詢發現該車牌確係偽造。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楊某某系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

2019年4月21日9時50分許,大隊民警在崆峒山收費站執行定點檢查勤務時,在對一輛牌號為魯Q57**R重型半掛牽引車進行檢查時,該車駕駛員張某現場出示的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而其所駕駛的魯Q57**R號車輛登記類型為重型半掛牽引車,使用性質為貨運,系營運機動車,民警通過交警綜合應用平臺查詢證實張某準駕車型為B2。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張某系駕駛營用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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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

2019年4月23日15時30分許,大隊民警在崆峒山收費站(1575KM+500M)執行定點檢查勤務時,駕駛員孫某無法現場出示駕駛證,根據其出示的居民身份證號,民警通過人口信息查詢系統和交警綜合應用平臺查詢,未查詢到機動車駕駛證信息。民警隨將孫某傳喚到大隊接受詢問,孫某交代自己當兵時有駕照,退伍後被收回,並無地方駕照。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孫某系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其他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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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

2019年4月24日15時許,大隊執勤民警在崆峒山收費站(1571KM+500KM)對一輛車牌為魯H9K**0的重型半掛牽引車例行檢查時,發現駕駛員劉某某現場出示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其駕駛車輛魯H9K**0登記類型為重型半掛牽引車,使用性質為貨運,系營運車輛。民警通過交警綜合應用平臺查詢確認劉某某準駕車型為B2。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劉某某系駕駛營運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違法行為。

2019年4月25日11時許,大隊執勤民警在崆峒山收費站(1571KM+500KM)對一輛車牌為滬C1Y**3號的小型轎車例行檢查時,民警聞到駕駛員王某某渾身散發酒氣,隨後民警對駕駛員王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王某某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27mg/100mg,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王某某系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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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

2019年4月26日10時50分許,大隊民警在G22青蘭高速崆峒山收費站入口(1571KM+500M)處執勤時,發現一輛號牌為冀DP9**4重型倉柵式貨車在收費站內更換駕駛員,民警隨將其攔截。駕駛員韓某某承認剛才在收費站自己才開的車,之前兩個多小時都是蘇某某駕車。民警根據蘇某某出示的居民身份證號通過人口信息查詢系統和交警綜合應用平臺未查詢到蘇某某的機動車駕駛證信息,蘇某某承認自己無證駕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蘇某某系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其他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韓某某系將其他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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